文档介绍:四川省教育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试行)
2014年12月
一、综合类(39项)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1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5号令
第75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2条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无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违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
由有权限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2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45号令
第80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委27号令
第17条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轻,数量较少,积极整改,无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收回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较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颁发证书在10人以上,情节严重,有违法所得
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该证书无效,责令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3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8号令
第56条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
1. 在60日内依法向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教育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
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投诉。
4. 其他法定救济渠道。
4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
《中华人民共和令第38号令
第56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编写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
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5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
《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11号令
第30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者,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试验或禁止使用等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轻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
擅自进行教材试验,或未通过教材审定机构审定,情节较重
由同级的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进行教材试验、禁止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序
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适用情形
裁量标准
相对人维权
渠道
6
义务教育学校有违法行为之一的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
第59条学校违反本实施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