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3
文档名称:

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doc

格式:doc   大小:29KB   页数:3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doc

上传人:szh187166 2018/5/31 文件大小:29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刑诉法修改的指导思想
1979年刑事诉讼法、刑法作为我们国家恢复法治后出台的第一批法律,历经1996年的修改,在我们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是我们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总体上说这是一部比较好的法律,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能够满足司法机关进行刑事诉讼的基本需求。
然而,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特别是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全球一体化的进程,这一部法律越来越显示出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这些缺陷与不足已经成为制约刑事诉讼法进步的主要障碍,不能适应新形势、新情况下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与快速发展的民商事法治、经济法治、行政法治比较而言显得相对滞后。
刑诉法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个人认为从立法层面看,刑事诉讼法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条文过少,过少的条文不能覆盖刑事诉讼过程的各个环节,办案中经常发现法无明文规定或者虽有规定但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况。刑诉法全文共225个条文,但分解到诉讼的各个阶段就显得捉襟见肘。以证据为例,我们整个办案都离不开证据,涉及证据的取证、举证、质证和认证,而整个刑事诉讼法只有八个条文。
不仅如此,这种现状引发了司法解释过于发达的不良后果,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需要,高法、高检、公安部等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规则、规定,条文总量多达一千三百余条。这些内部规定很多内容已经超越了司法解释的权限,成为变相的立法,而且相互之间存在冲突矛盾,既不规范也不严肃。
二是立法内容相对滞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除了技术层面操作规程以外,它折射出整个国家诉讼的民主与文明,而我们现在这部法律,它基本上还是1979年那样的时代背景和认知水平下所形成的框架体系,尽管1996年的修改很大程度的改进,但是整体的架构和制度体例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这些内容与联合国制定的一系列国际公约,跟一些发达国家形成的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共识性的诉讼通则、人权保障的最低标准尚有很大的差距。
三是刑事诉讼法自身立法从立法技术角度来说,它存在很多的不足,打开法律文本,我们会发现,诉讼制度、原则和程序之间没有很好的衔接,缺乏相互的配套。前面有规定,后面不见其保障措施。
比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利诱、欺骗等手段非法获取证据,这些禁止性的条款,多少年来我们在现实办案中并没有真正贯彻落实,相反依此定案不在少数,导致刑讯逼供屡禁不止。刑诉法规定了解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可是实践中证人出庭的比例不足5%,当我们遇到证人不出庭的时候,我们往往无能为力,因为法律没有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他想来就来,他不来法院也没有办法,没有任何的法律后果。这种宣言式的口号规定,实践中注定流于形式。
修法应遵循的指导思想
刑事诉讼法1996年修改后,迄今已过了15年,这一次修法是从2003年启动,但是,一直到今天我们仍然没有看到法律的出台,各种原因极其复杂。去冬今春在法工委的牵头下,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下,在有关司法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和在专家学者的积极参与下,加快了修法的步伐。法工委连续召开了多次会议,分别就刑事侦查中的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问题、刑事审判程序问题、证据和辩论制度的问题进行了全面、深入、细致的研讨,接着又分别听取了公安、检察、法院、司法行政系统的部门意见,可以说现在初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