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二章督促程序
== 信息中心==
本章重点:
本章难点:
本章教学时数:一学时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述
一、督促程序的特点
督促程序,是指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对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的请求,经书面审查并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所适用的程序。
督促程序与其他民事诉讼相比较,具有以下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性质具有非讼性。
首先,督促程序因债权人提出申请而开始;第二,法院在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时,并不存在对等辩论的程序特点,具有程序的非对抗性;第三,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事实并不作出认定,也不适用实体法律作出判决。
(二)督促程序适用案件的范围具有特定性。
督促程序仅适用于债权人申请债务人履行金钱、有价证券给付义务的案件。
(三)督促程序的程序规则具有简便性。
第一,督促程序起动简便。督促程序依债权人申请而开始,对支付令的申请仅作形式上的规定,且法院是否受理应当在5日内作出决定。第二,案件的审理方式简化。这主要表现在:案件的审理不采取对审的形式,不传唤当事人出庭;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不开庭审理而仅以书面形式进行审查;法院对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以及债务人提出的支付令异议,仅作形式审查而不作实体审理,这也就意味着督促程序并不能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实体争议;第三,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较短。法院适用督促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或向法院提出异议,而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无论是履行义务或是提出异议,都将导致督促程序终结。
(四)案件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并且一审终审。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条件
适用督促程序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只能是请求的标的物是金钱或有价证券给付的案件。
(二)适用督促程序的案件,必须是请求给付的金钱或有价证券已经到期,并且数额确定。
(三)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
这一条件是要求适用于督促程序的案件债权人与债务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单向的,即债权与对债务人不负有给付义务,或者虽负有给付义务,但债务已经履行完毕。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纠纷,是由督促程序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督促程序将无法按照其设置的不开庭、不进行“对审”式辩论的简化方式审理案件。所谓其他纠纷,其形态可能是:1、债权人与债务之间存在对待给付的义务。比如,一方的给付须以另一方的给付为前提条件,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可以抵消的债权债务。2、在存在对等给付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虽然已经履行其给付义务,但债务人对其履行的妥当性持有异议,在这种情形下,也不能通过督促程序实现债权。比如,在买卖关系中,卖售人已经履行了交付义务,买受人逾期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买受人对出卖人交付货物的数量或质量存在异议,在这种情况下,即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其他纠纷而不能适用督促程序实现债权。
(四)支付令必须能够送达债务人。
(五)、债权人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节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