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说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第四节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第一节督促程序概说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以支付令的方式,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向债权人履行给付金钱和有价证券义务,如果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未履行义务又不提出书面异议,债权人可以根据支付令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二、督促程序的特点
(一)督促程序的非讼性
(二)督促程序适用范围的特定性
(三)督促程序的可选择性
(四)督促程序审理的简捷性
(五)支付令生效的附条件性
第二节支付令的申请和受理
一、支付令的申请
(一)申请支付令的条件
债权人请求给付的标的物仅限于金钱或者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和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
债权已经到期且数额确定。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没有其他债务纠纷,也称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
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
(二)申请支付令的方式
应当提交申请书,并附有债权文书。
(三)案件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二、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受理
债权人提出支付令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对债权人的申请进行审查。
只限于程序方面的内容,故称为形式审查。
第三节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和处理
一、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审查
审查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是否明确、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合法、债权人提出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
二、人民法院对支付令申请的处理
(一)驳回支付令申请
(二)发出支付令
支付令的制作
支付令的效力:
第一,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第二,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既不提出异议又不清偿债务的,支付令发生强制执行效力,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四节债务人异议和督促程序的终结
一、债务人异议
债务人异议,是指债务人向签发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提出不同意支付令确定的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一)债务人异议成立的条件
异议必须由债务人提出;
异议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异议必须以书面方式提出;
异议必须针对债权人的请求,即债务关系本身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