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三课时
第二章代理法
第一节代理法概述
一、代理的概念
所谓代理(agency) 是指代理人(agent) 按照本人(principal) 的授权
(authorization),代表本人同第三人订立合同或作其他的法律行为,由此而产
生的权利与义务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
二、代理权的产生
关于代理权产生的原因,大陆法和英美法的法例有所不同,现分别介绍如下:
(一)大陆法
(1) 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享有代理权;
(2) 根据法院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3)因私人的选任而取得代理权。
意定代理是由本人的意思表示产生的代理权。这种意思表示可以采用口头方
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可以向代理人表示,也可以向同代理人打交道的第三
人表示。
(二)英美法
英美法认为,代理权可以由下列原因而产生:
(express authority)
所谓明示的指定就是由本人以明示的方式指定某人为他的代理人。按照英美
的法例,代理协议的成立并不要求特定形式,既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也可以采用
书面方式。
(implied authority)
所谓默示的授权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另一个人有权以他的名义
签订合同,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就像他明示地指定了代理人一样。
(agency by estoppe1)
不容否认的代理,是指一个人以他的言词或行动使善意第三人合理相信某人
是其代理人,有权以他的名义签订合同,且该第三人已基于这种相信改变了自己
的经济地位,他就要受该合同的拘束,而不能事后否认某人是其代理人。
(agency of necessity)
客观必需的代理权是在一个人受委托照管另一个人的财产,为了保护这种财
产而必须采取某种行动时产生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受委托管理财产的人并没
有得到采取此种行动的明示的授权,但由于客观情况的需要得视为具有此种授
权。这种情况在国际贸易中是时有发生的。
(agency by rat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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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代理人未经授权或者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而以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订立
了合同,这个合同对本人是没有拘束力的。但是,本人可以在事后批准或承认这
个合同,这种行动就叫做追认。追认的效果就是使该合同对本人具有拘束力,如
同本人授权代理人替他订立了该合同一样。追认具有溯及力,即自该合同成立时
起就对本人生效。
三、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人所作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的产生主要有以下
四种情形:
(1)不具备默示授权条件的代理;
(2)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3)越出授权范围行事的代理;
(4)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根据各国法律的规定,无权代理所做的代理行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处
分财产等,非经本人的追认,对本人是没有的拘束力的。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者,非经本人追认不发生效力。在本人追认
以前,无权代理人所作的代理行为处于效力不确定的状态。在这种情况下,大陆
法有两种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