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二章国家责任法
精品课程
国际法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教研室®
第一节概述
一、国家责任的概念
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国家责任法的特征与渊源
三、国家责任法的发展与编纂
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
初级义务
次级义务
单一性
国家间责任关系
类似于国内法上的民事责任
习惯国际法规则
独立性
一、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一国对另一国不法行为的责任
衍生责任
~过失
主
观
要
素
客
观
要
素
国家行为
第二节国家责任的成立
(2)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使节的行为
(3)国家官员的行为: 官方行为
(4)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力要素的实体的行为
(5)交由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
(6)叛乱运动或其他运动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新政府或新国家例外
(7)私人的行为:原则上不归于国家;例外
(1)国家机关的行为
行政机关
立法机关
司法机关:
经国家授权行事
按照国家的指示或在其指挥或控制下行事
官方当局不存在或缺席而行事
确认或接受私人行为
未尽适当注意义务
违反国际义务
国际不法行为
引起责任的义务
义务起源的无关性
有效义务
以国
际法
为准
定
性
类
型
即时违法行为
持续违法行为
复合行为
一般国际不法行为
严重国际不法行为
性质
时间
→援助或协助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 不仅行为国要负主要责任,而且协助国也要对此负责
→指挥或控制另一国实施其国际不法行为,除受支配国本身依据国际法承担责任外,智慧和控制国还要对说支配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胁迫另一国实施国际不法行为, 胁迫国要对被胁迫国的该不法行为负责
:有效同意
:武力;遵守国际法
:非武力
:人或物
:基本利益
基于先前行为
不基于先前行为
第三节解除行为不法性的情况
一、继续履行
二、停止和不重犯
三、赔偿
赔
偿
的
范
围
因果关系
减轻损害义务
受害者故意或过失行为
禁止双重损害赔偿
赔偿的
性质:
惩罚性
或
比例性
赔
偿
的
形
式
第四节国家责任的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