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提要:本规则适用于在写字楼、商业用房进行施工、装修、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机构的防火委员会实施监督
房地产资料
物业区域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障用户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物业的消防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本着自防自救的原则,实行严格的科学管理。
第三条做好消防管理工作是物业每个员工和用户应尽的责任。
第四条本规则适用于在写字楼、商业用房进行施工、装修、经营、使用单位和个人,物业管理机构的防火委员会实施监督。
二管理责任
第一条物业的消防工作实行逐级防火责任制,受上级防火委员会、地区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领导。
第二条物业各用户应把预防火灾作为整个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部分,使消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第三条各用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防火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接受消防部门和物业保安部的防火检查。由物业管理机构牵头,成立有关单位防火责任人参加的物业防火委员会,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物业保安部。
第四条物业内各用户应有专人负责消防管理,安全措施落实到人。
第五条防火负责人职责:
领导所属单位、部门的安全消防组织,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消防规章制度。
组织部署、检查、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并定期向物业防火委员会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执行消防奖惩条例。
组织领导义务消防队,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和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
组织制定紧急状态下的疏散方案。
组织扑救火灾和指导安全疏散,调查火灾事故,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关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和追究当事人责任。
三防火设计与施工
第一条改建或分隔的防火设计必须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建筑消防管理规则》及其他有关消防法规的要求。
第二条防火设计图纸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审核批准方可交付施工。施工中不得擅自变更防火设计内容,确需要变更的,必须再次报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批准。
第三条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用户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与物业保安部、工程部等管理部门签订管理合同,并报物业防火委员会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四条办公楼、裙楼等场所经营或使用单位的室内装修,必须使用非燃或阻燃材料,并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五条用户装修施工完毕后,消防设施必须经物业防火委员会或消防部门检查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对不合格的项目要限制整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决定使用。
四火灾预防
第一条在物业内动用明火作业,必须向物业防火委员会、公司保安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动火单位应严格执行动火制度,采取防范措施和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第二条办公楼、裙房等对外营业场所,严禁超员营业。
第三条物业区域内禁止带入或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第四条物业内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在电梯、写字楼走廊、配电室、中央控制室、消防控制室、仓库、地下停车场等地禁止吸烟。
第五条物业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烙铁等电热器具,禁止使用非阻燃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