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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的创作出版,向广大干部群众传播普及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科学方法,帮助人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促进哲学社会科学普及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以下简称“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人民服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服务。
第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在我省范围内有条件进行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读物创作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
第四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为面向社会公众的通俗读物,立项规模和资助标准根据财力情况具体确定。
第五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项目的确定
第六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每年发布社科普及读物创作选题指南或由社科工作者根据社会的需要提出。
第七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每年评审一次。成果形式为社科普及读物。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最长的不得超过2年。
第八条少量题材重大、党委政府和社会亟需的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以委托项目的方式,由省社科联单独组织。
第三章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申请单位或个人向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申报,统一报送省社科联。申请人填写《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须经申请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多单位合作项目,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省级学会、州市社科联负责申报及初审。
第十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项目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
2、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三十岁以下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申请人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每个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如果原来已经承担过该类项目的,该项目已结项。
第十一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由省社科联负责组织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1、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九条、第十条的内容进行资格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提交有关专家评审。
2、评委须有三分之二上(含三分之二)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评审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项目,由评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省社科联。
3、省社科联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立项批准后,省社科联向项目负责人下达《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普及规划项目立项通知书》。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回执,回执在一个月内返回省社科联。
第四章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三条省社科普及规划项目的经费,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负责管理并监督使用。
第十四条项目经费分两次拨款:第一次以负责人立项通知书回执为凭,拨付资助经费的60%;第二次以结项通知书为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