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被告人李小龙,男,生于1977年5月20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l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系本案被告人李从民之长子。
被告人李从民,男,生于1947年5月20日,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负责人。2000年8月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小伟,男,生于1980年2月6日,汉族,文盲,河南省淮阳县人,住该县四通镇姚新庄村三组。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系本案被告人李从民之次子。
被告人靳国强,男,生于1968年10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鹿邑县人,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演员。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被告人李凤领,男,生于1977年11月,汉族,心学文化,河南省拓城县人,捕前系该县春蕾杂技团司机。2000年8月1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甘肃省武威市公安局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武威分院以被告人李小龙、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凤领犯故意伤害罪向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顺国(本案被害人王永富之父),徐永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上述各被告人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2000年8月13日晚21时许,河南省淮阳县春蕾杂技团在甘肃省武威市下双乡文化广场进行商业演出。该乡村民徐永红、王永军、王永富等人不仅自己不买票欲强行入场,还强拉他人入场看表演,被在门口检票的被告人李从民阻拦。徐永红不满,挥拳击打李从民头部,致李倒地,王永富亦持石块击打李从民。被告人李小伟闻讯赶来,扯开徐永红、王永富,双方发生厮打。其后,徐永红、王永军分别从其他地方找来木棒、钢筋,与手拿鼓架子的被告人靳国强、李凤领对打。当王永富手持菜刀再次冲进现场时,赶来的被告人李小龙见状,即持“T”型钢管座腿,朝王永富头部猛击一下,致其倒地。王永富因伤势过重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永富系外伤性颅脑损伤,硬脑膜外出血死亡。徐永红在厮打中被致轻伤。
武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小龙、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风领在遭被害人方滋扰引起厮打后,其行为不克制,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后果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小龙在共同犯罪中,行为积极主动,持械殴打致人死亡,系本案主犯,应从严惩处。被告人李从民、李小伟、靳国强、李凤领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本案从犯。考虑被害人方在本案中应负相当的过错责任,对各被告人可减轻处罚。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使被害人及其家庭所遭受的物质损失,应依法据实判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于2001年6月22日判决如下:
,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2. 被告人李从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