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十八章法的价值
一、价值的一般涵义
从哲学的意义上讲,价值(value)这一概念可以从两个基本的方面来理解:
首先,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作为“主体”的人与作为“客体”的外界物即自然、社会(客体)等的实践-认识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次,“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价值释义
在理解价值这一概念时,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价值存在于且仅仅存在于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之中。
第二,在价值关系中,客体所具有的客观属性又同时是主体进行价值评价的必要参照。
第三,无论如何,在理解价值的内涵与意义时,我们都必须将价值关系的主体置于核心地位,不能将客体的客观属性与主体等量齐观。
二、法的价值的概念
在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涵义可以因如下三种不同的使用方式而有所不同。
第一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
第二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
第三种使用方式是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应当具有的值得追求的品质和属性。
第二节法的价值体系
一、法的价值体系的概念
价值体系也称价值系统。法的价值体系也可以被看作由一组相关价值所组成的系统,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首先,从价值属性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的创制和实施相关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其次,从价值主体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占统治地位的社会集团所持有的一组价值所组成的系统。
最后,从价值体系的结构上看,法的价值体系是由法的目的价值、评价标准和形式价值三种成分所组成的价值系统。
二、法的目的价值系统
法的目的价值构成了法律制度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反映着法律创制和实施的宗旨,它是关于社会关系的理想状态是什么的权威性蓝图,也是关于权利义务的分配格局应当怎样的权威性宣告。
任何法律制度的目的价值都具有以下两方面的重要属性。
第一,法的目的价值的多元性。
第二,法的目的价值的有序性。
三、法的评价标准系统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第一,生产力标准。我们在对法律现象进行价值评价时,必须首先坚持生产力标准。也就是说,一种行为是应予保护还是应予废止,一项具体的法律措施是应予肯定还是应予否定,首先要根据其是否有利于我国的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第二,人道主义标准。这一标准的核心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