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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汇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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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汇票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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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第二章汇票制度
【导语】
汇票制度是票据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组成部分,汇票由出票行为产生,并由出票行为陆续进行和派生出保证行为、承兑行为、背书行为、付款行为和追索行为,它的内容几乎覆盖了全部票据制度。汇票肇始于商品经济发达之地区和行业,为节省金银等金属货币的运输成本和在途安全,人们发明了代替金银货币用作支付的书写凭证,也就是汇票。它是人们最早运用的票据,汇票的出现节省了大量的通货,从而极大的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其后出现的本票和支票都是从汇票发展而来。汇票除了具有支票本票具有的支付和流通功能外,还有后二者所没有的担保功能和融资功能。因此汇票是运用最广泛的票据,掌握了汇票制度的内容也就基本上掌握了票据制度的基本内容。
第一节汇票综述
一、汇票概述
所谓汇票(draft)就是出票人或者承兑人对付款人或者受托付款人发出的一个支付指令,要求后者在接到到期汇票时无条件地向持票人支付票据上记载的款项,付款人付款后所有的汇票关系就此消灭,如果不能付款,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直至票据权利实现为止。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这个概念较准确地反映了汇票的特征和作用。
汇票的概念是人们了解和主张汇票权利的基础,世界各国票据法一般都有汇票的概念。例如英国的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签发给另一个人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个人于即日或一定日期或于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向特定人或向特定人指定的人或向持票人支付确定数额的金钱。又如我国台湾的《票据法》第2条规定,称汇票者,谓发票人签发一定之金额,委托付款人于指定之到期日,无条件支付与受款人或执票人之票据。与此相反,一些国家的票据法在立法时为了避免逻辑论证艰难和文字解释歧义,并无汇票的概念描述,而只是对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和追索等票据行为规定必要的条件,以使当事人遵循有据。例如作为众多国家票据法立法蓝本的《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就没有规定汇票的概念,只是在该法的第一条开门见山地指出汇票的要件,以使参照国和当事人的汇票行为有所依循。
二、汇票的特征
汇票与其他票据的差别主要在于其因时间上的延期付款而产生的远期信用,因空间上的无限性而产生的在全国甚而世界范围内的流通功能。因此,掌握汇票的特征对人们在实践中行使汇票权利有重要的帮助意义。
(一)汇票是一种证实货币权利的金融工具
汇票代表一定的货币权利,是出票人为了证实票据上代表自己确定的存款式货币而设定的一种证券,其性质为设权性证券。为了保证付款的可靠性,持票人在出票时须标明“汇票”的字样,以便于使用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了解。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一条规定,汇票应有“汇票”的字样,此字样所用文字应以该项票据所用文字为准,这个规定意在避免票据在不同国家流通时因文字不同而产生异议。我国现行的汇票均由商业银行总行统一印制,票面上印刷有“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
(二)汇票是具有支付功能的金融工具
出票人须保证持票人的货币权利,因此汇票要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的字样,以使这种支付工具在交易活动中保持信用。银行汇票由出票行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付款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由承兑行保证付款,商业承兑汇票由买卖合同的买方保证付款,这些付款都是无条件的,付款人如果在付款时提出任何条件都被视为拒绝付款。其中商业承兑汇票是一种委托付款证券,付款人与收款人之间另有其他交易关系,出票人可以是付款人,也可以是收款人,出票人的作用只是在汇票上记载事项而已,商业承兑汇票须经买方承兑才有法律意义。因此,商业活动中应给付金钱的一方以汇票的形式委托他人支付时,为体现自己的信用能力,汇票上须以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为其流通的前提。
(三)汇票是具有担保功能的金融工具
汇票的出票人可以设定远期付款的条件,一方面使自己延缓履行付款义务,令一方面使收款人可以在得到票据时即获得有效的付款承诺。所以,当票据的真实性为交易对手所认可时,持票人便可将该汇票用作质押,用以担保主债务的履行。如果主债务履行则汇票返还给质押背书人;如果主债务不能履行,则质押被背书人有权行使该汇票权利提示付款,实现自己的主债权。
(四)汇票是具有融资的功能的金融工具
由于出票人可以选择汇票作为远期付款的工具,在汇票付款的期限未到之前,持票人可以通过转让汇票取得现款汇票的收款人或者持票人对未到期的汇票可以采取背书转让、背书贴现和背书质押的方式提前行使票据权利,这些方式详见本章第三节汇票转让的内容。提前行使票据权利在票据期满时,最后持票人如果得到付款,则消灭该票据法律关系,如果得不到付款,则可行使追索权,向其前手追索,原转让人因为是以票据能够保证得到付款为前提而提前行使票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