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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目次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定义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定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
5 水源选择及水质要求
6 水质监测
附录A (规范的附录)饮用水源水中有害物质的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
                       二00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向居民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保障居民的身体健康,制定本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以及对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水质监测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生活饮用集中式供水,包括自建集中式供水及二次供水。
2 引用标准
生活饮用水检验规范(2001)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 17051-1997)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1993.
WHO Guidelines for Drinking Water Quality ,Addendum to Volume 2,1998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下列定义:
生活饮用水:由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供给居民作为饮用和生活用的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
城市: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经统一净化处理和消毒后,由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供水方式。
自建集中式供水:除城建部门建设的各级自来水厂外, 由各单位自建的集中式供水。
二次供水:用水单位将来自城市集中式供水系统的生活饮用水加压、贮存、再处理(如过滤、软化、矿化、消毒等)后,经管道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
4 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和卫生要求
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水中不得含有病原微生物。
水中所含化学物质及放射性物质不得危害人体健康。
水的感官性状良好。

本规定适用于供水单位的出厂水和管网水。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常规检验项目及限值
项目限值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色色度不超过15度,并不得呈现其它异色浑浊度不超过1度(NTU)①,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度(NTU)臭和味不得有异臭、异味肉眼可见物不得含有
pH ~
总硬度(以CaCO3计) 450 (mg/L)
铝 (mg/L)
铁 (mg/L)
锰 (mg/L)
铜 (mg/L)
锌 (mg/L)
挥发酚类(以苯酚计) (mg/L)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 (mg/L)
硫酸盐 250 (mg/L)
***化物 250 (mg/L)
溶解性总固体 1000 (mg/L)
耗氧量(以O2计) 3 (mg/L), 特殊情况下不超过5mg/L②

毒理学指标
***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