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四章会计法、审计法、统计法
第一节会计法
一、会计法的概念
(一)会计法的概念
会计法,是指调整因国家管理会计工作和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过程中所产生的会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会计法的基本原则
、完整性原则
二、会计管理体制
(一)会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二)会计制度的制定
(三)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
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三、会计核算
(一)会计核算的内容
(二)会计年度和记账本位币
(三)会计核算的要求
(四)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
公司、企业进行会计核算不得有下列行为:
(1)随意改变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
(2)虚列或者隐瞒收入,推迟或者提前确认收入;
(3)随意改变费用、成本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费用、成本;
(4)随意调整利润的计算、分配方法,编造虚假利润或者隐瞒利润;
(5)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四、会计监督
(一)单位内部监督
。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责任。
(二)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节审计法
一、审计法的概念
审计法,是调整审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审计管理体制
(一)审计机构
(二)审计人员
三、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一)审计机关的任务和工作原则
(二)审计机关的职责
审计机关对下列单位的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
,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