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十章公司债
【导语】
公司债是一种重要的有价证券,表彰了债权持有人
与发行公司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围绕公司债券,
可能会引发债券持有人、股东和发行公司之间的利益冲
突。均衡这些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是公司债法律
制度的重要内容和目标。
本章主要讲述了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的主
要种类、公司债的发行、公司债转让和偿还以及转换制
度、公司债持有人保护制度等。本章的学习重点是公司
债的概念和特征、公司债的发行条件、公司债的偿还等
内容。本章学习的难点是与可转换公司债相关的法律制
度以及债券持有人的保护制度。
第一节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和特征
我国公司法第160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所谓公司债就是指以公司债券形式表现的公司债务。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在债券持有人和债券的发行公司之间形成了以还本付息为内容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概括地讲,公司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公司债是以有价证券形式表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公司债券具有有价证券的流动性和收益性等固有特征。公司债的投资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因此,公司债是公司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负担的债务。发行公司是债务人,债券持有人是债权人。公司债券与同属有价证券的股票在性质上明显不同。
(二)公司债是公司以发行公司债券这一有价证券的形式向公众募集的债务。公司债务的证券化是公司债的标志性特征之一。公司债券是公司债的载体,公司债除了有发行市场即一级市场之外,还有相应的转让市场即二级市场。
(三)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的区别只是所持有的债券的数量多少不同。
(四)公司债的标的以金钱为限,是一种金钱之债。
(五)公司债的期限一般较长。公司债是公司为筹集长期资金而负担的债务,可以用于长期的投资,并使公司的长、短期债务结构合理。
对于公司而言,通过发行公司债券不仅可以筹集生产经营资金,而且有利于健全公司的财务结构,特别是负债结构,使得债务结构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比例协调、各种期限的债务结构趋于合理。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债券是一种相对于股票风险较小的投资工具,投资者购买公司债券可以比较稳健地获得相应的投资回报。同时,发行公司债券,还可以满足企业越来越多元化的融资要求,增多证券品种,形成品种结构合理的证券市场,扩大证券市场规模,增加投资者的投资机会,有利于保证证券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二、公司债与普通公司债务的比较
公司债和普通公司债务的共同之处就是两者都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不同。公司债的产生是基于公司债券的发行,这是产生公司债的唯一原因,是合同之债的一种特殊情形;而普通公司债务的产生则是源于多种原因,可能是合同之债,也可能是侵权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
(二)债权债务表现的形式不同。公司债以公司债券为表现形式,是一种证券化的公司债务,有相应的发行市场和转让市场,转让便利,易于流通。普通公司债务不以有价证券来表彰,是非证券化的债务,因此不易转让,难以流通,也不会有相应的发行市场和转让市场。
(三)债权人之间的关系和地位不同。公司债是公司所负担的集团债务,同一次发行的公司债债券持有人所享有的权利是相同的,即公司债券持有人的地位是平等的;而普通公司债形成的原因是多元的,即使普通公司债的债权人人数众多,可能因债权的数量不同或受偿的优先次序不同等原因,而不能构成一个集团。
(四)管辖的法律规范不尽相同。普通公司债务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公司通过发行公司债券来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举债,需要经过复杂的债券发行程序、法律上的管制更为严格,双方的关系主要受公司法、证券法的调整,当然也要受合同法调整。
三、公司债券与股票的比较
公司债券和股票都是有价证券,是公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两种重要方式,都要受到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规范的调整。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两者所表彰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基于公司债券产生的是债权法律关系,融入的资金属于公司的负债,不是资本金。在购买了公司债券之后,投资者成为了发行公司的债权人。基于股票发行产生的是股权法律关系,发行新股所筹集的资金成为公司资本金的一部分,投资者在认缴了新股之后,取得了公司股东的身份。
(二)投资者所承担的风险不同。到期还本付息是基于公司债券所产生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债券利息一般都是按照事先约定的债券利率计算,是固定的,不受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然而,股票投资的特点之一是不得抽回投资,即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股票投资的本金,而且投资回报一般都不能事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