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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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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840122949 2018/6/7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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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工作,依据《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辖区内从事小作坊食品生产和加工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同一生产者(即仅持有一张工商营业执照)不得同时持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同一生产场所不得同时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鼓励食品小作坊改造生产场所、完善设施设备,上档升级为食品生产企业。
 
第四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食品小作坊登记程序和现场核查的技术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登记工作。
 
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食品小作坊应当符合《重庆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获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以下称登记证)后,方可从事登记范围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食品小作坊应为个体工商户,即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首先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七条 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按照以下食品类别提出:粮食加工品,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肉制品,饼干,速冻食品,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茶叶及相关制品,酒类,蔬菜制品,水果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蛋制品,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食糖,水产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糕点,豆制品,蜂产品,其他食品等。其中,对涉及禁止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目录及明细的产品,不得申请登记。
 
第八条 食品小作坊提出登记申请,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生产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四)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
 
(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人员的健康证明;
 
(六)主要食品原料清单、设备清单和生产工艺流程;
 
(七)拟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说明;
 
(八)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应当向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应对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第十一条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登记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在五个工作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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