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赣州市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落实赣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的实施意见》(赣市府发[2011]2号)文件精神,改善中心城区棚户区(危旧房)居民的生活居住条件,依法实施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房屋征收与补偿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和改造地块确定
(一)征收范围
在赣州市章贡区旧城区及工矿企业棚户区(危旧房)和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
(二)改造地块确定
根据城市建设、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结合公众对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愿望和要求程度,确定具体改造地块。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
章贡区人民政府确定章贡区土地房屋征收办公室为章贡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部门,由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为旧城区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工矿企业(单位)主管部门为工矿企业(单位)棚户区(危旧房)综合改造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章贡区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五、征收补偿实施程序
(一)宣传发动。章贡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予以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二)调查登记。在房屋征收实施前,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向被征收人公布。
1、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用途等以房屋产权证载明的为准。对证载面积有异议的,可申请有资质的房屋测绘机构测绘,并按新认定的面积予以确认,测绘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2、无房屋产权证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规划建设、房产、国土等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签订征收协议。征收部门发布房屋征收协议签订公告后,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发放协议签订序号。
1、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章贡区人民政府按照本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所在社区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交房的,由章贡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发放补偿资金、搬迁交房。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后,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
(五)发放补助、奖励资金。在被征收人完成搬迁交房并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发放补助、奖励资金,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发放选房序号。
(六)过渡与安置。根据协议的约定给予过渡与安置。
(七)资料归档。房屋征收工作结束后,收集、整理房屋征收补偿资料,按户建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六、征收补偿、补助及奖励
对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并给予一定的补助和奖励。
被征收房屋价值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计算。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一)私产房的征收
1、征收补偿
(1)补偿方式:私产房产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章贡区人民政府提供等面积房屋用于产权调换,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高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结算差价;对被征收房屋价值低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部门结算差价。
在产权调换中,因户型差异,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面积超出被征收面积10%(含10%)以内的部分,按多层2526元/平方米、高层2913元/平方米,由被征收人向征收部门结算,超出10%以上部分及安置后的剩余面积按交房时同地段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