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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食品安全问题.doc

上传人:653072647 2018/6/16 文件大小:2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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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简述食品安全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全为先。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愈演愈烈,从“三聚氰胺”到“染色馒头”,从“瘦肉精”到“塑化剂”,从“苏丹红鸭蛋”到“毒明胶”,越来越多的食品安全问题威胁着人类的健康,立法执法部门、专利审查部门、食品企业、审批部门都应义不容辞地担负起所要承担的责任,为人民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才有希望建立中国食品的诚信。专利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制定本法的目的是鼓励发明创造,推动发明创造的应用。因此,本文就食品领域的申请人在发明创造及申请专利的过程中如何杜绝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提出几点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法律,它不包括行政法规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最相关法律。该法律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其立法宗旨是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1]。妨害公共利益是指发明创造的实施或使用会给公众或社会造成危害,或者使国家和社会的正常秩序受到影响[2]。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包括危害公众健康。专利法第五条的立法宗旨是为了防止对引起扰乱社会、导致犯罪或者造成其他不安定因素的发明授予专利权,也是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食品安全无疑是保障公众健康的重中之重。
食品领域的科研工作者在食品领域的研发过程中应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注重自身责任,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食品领域常见的典型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包括有明确许可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和没有明确许可性或禁止性规定的情形[3]。具体而言,食品领域从业人员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可参考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定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食品领域常用标准主要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对食品原料限制的主要名单有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食品中可能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及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具有动态调整性,本领域科研人员在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无疑需要具有与时俱进的思维,与新颖性、创造性审查时需使用现有技术不同的是,专利法第5条的审查过程中应以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为准。以发明名称为“一种草香牛饲料及其制备方法”的发明创造为例,该发明的申请日为2011年7月29日,审查员在2012年6月20日发出的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指出本申请的内容属于专利法第5条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40号令《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使用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但乳及乳制品除外”,而本申请中的香草牛饲料的原料包括骨粉,其来源于动物,属于《动物源性饲料产品安全卫生管理办法》中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里使用的添加剂,可能存在导致疯牛病、痒病等动物疫病的风险,进而存在危害公众健康的潜在危险。而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