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附件 7
中运动员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为加强我校高水平运动员的科学化管理,依据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进一步
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意见》教体艺[2005]3 号的文件精神,参照高水
平运动员所在各学院制定的《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细则》的文件要求,结合高水平运动员
在入校后每学年度内的各方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本细则适用对象是指 2008 年之后(含 2008 年)以高水平运动员身份通过我校
自主考试或高考降分录取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
二、高水平运动员每学度内的综合素质测评指标包括:思想行为测评、文化课学均成绩测评、体育竞赛学分测评、附加分与处罚分等四项内容。
三、每学年度内,高水平运动员的综合素质测评按所在班级进行单独评定。
高水平运动员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公式进行:综合测评成绩=思想行为测评成绩×
20%+文化课学均分×70%+体育竞赛学分测评×
10%+附加分×10%+处罚分。其中,附加分中不含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学院关于体育竞赛
活动内容部分,其他内容分值标准按高水平运动员所在各学院的要求进行。
四、增设体育竞赛学分测评内容
高水平运动员每学度内综合测评内容中的体育竞赛学分测评,应根据高水平运动员
为国家、北京市和学校争光,做出贡献的大小进行评价。其中,每名高水平运动员按照
在该学年度内所参加不同层次的体育比赛中所取得一次最好的相应名次或运动技术等
级(仅限运动健将或国家一级运动员)进行评定。竞赛成绩或运动技术等级的核实,以
比赛后主办单位下发的成绩册、运动等级证书及比赛成绩证书为准。
具体规定如下:
(一)田径项目
(1)凡在全国性及以上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在北京市高校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前
二名或在任何比赛中达到国家运动员等级健将标准者,由教练员分别给予 100 分、95
分和 90 分评定。
(2)凡在北京市高校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第三名或在任何比赛中达到国家运动员
等级一级标准者,由教练员分别给予 89 分和 85 分评定。
(3)凡在北京市高校田径运动会比赛中取得四~八名者,,由教练员分别给予84、83、
81、80、77 分评定。
(4)凡在北京市高校“田径杯”比赛中取得前六名者,由教练员分别给予 90、85、
82、80、81、77 分评定。
(5)凡报名参加比赛,如未取得任何名次者,但在平时训练中刻苦认真的高水平运
动员,由教练员在 60~70 分范围内分别给予评定。
(6)凡报名后擅自无故不参加比赛者或虽报名参赛,但平时训练态度不认真,经常
无故旷训,且又未获得名次者,由教练员在 60 分以下范围内评定。
注:
“高校杯”田径赛
(二)球类集体项目
(1)大球类集体项目:凡在全国性以上比赛中取得前八名或在省市级比赛中取得前
三名者,主力运动员按照上场表现情况等由教练员在 90~100 分范围内分别给予评定;
报名参赛的非主力队员由教练员在 85~89 分范围内分别给予评定。取得四~六名者,
主力运动员按照上场表现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