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十一月
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江苏大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
司董事、监事的选举,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力,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
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或监事,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投票
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应选董事、监事人数
之积。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全部投向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
将其拥有的投票权分散投向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三条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具体
操作如下:
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
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该次
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
人。
第四条公司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五条股东大会仅选举一名董事或监事时,不适用累积投票制。
第六条在同一次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
东大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将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在选举董事、监事的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
体内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监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出席会议股东投票时,
投票股东必须在一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监事
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权
数,则选票有效;如股东所投出的投票权数超过其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的,按照以下情形区
别处理:
1、该股东的投票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所实际拥有的投票权数计算;
2、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
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投票权数不大于其所拥有的投票权数为
止。
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选票作废,视为弃权。
股东大会主持人应在会上向出席会议股东明确说明以上注意事项,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
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正、有效。
第八条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1、董事、监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被选举成为董事、监事。但每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