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司法考试重点专题民法方老师学
民法总编
一、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权利分类、民事权利的救济
①民事法律关系
①平等主体
②生活关系或好意施惠关系或情谊行为
②民事权利分类: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
①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
②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③形成权
④抗辩权
③民事权利的救济
自助行为=情况紧急来不及公力救济
④民法基本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
①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避
②滥用民事权利损害他人利益,违反诚信原则
二、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①无人
①不满 8 周岁的未成年人=无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无人
③无人行为一概无效。即使是纯受益行为,也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②限人
①8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限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限人
③限人行为效力区分原则
①大额行为=效力待定
②小额行为或者纯受益行为=有效
③完人
①18 周岁以上=完人。
②16-18 周岁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完人
④事实行为不启动行为能力制度
①事实行为=先占无主物+创作行为+加工行为+无因管理行为
②事实行为不适用行为能力制度,直接发生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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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护
①未成年人之法定监护和监护顺序
①父母
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②成年人之法定监护
①配偶;父母、子女。
②其他近亲属。
③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③法定监护派生之具体监护形式
①遗嘱监护,限于父母可立此遗嘱
②指定监护
①可由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指定,也可直接申请法院指定
②申请人是有关当事人
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制定
④指定后擅自变更者不免除被指定监护人的责任
⑤对父母之外的监护人发生争议,才有指定监护的可能
④兜底监护人:民政部门,也可以是居委、村委
⑤意定监护之附条件委托监护
其他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在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⑥监护人职责
①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②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
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③坑孩的爹,得对孩子负赔偿责任
⑦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①法院撤
②依个人或“老幼病残孕”申请
③民政部门兜底申请
④撤销监护资格后仍要掏钱
⑤父母或者子女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可恢复(对被监护人故意犯罪者除外)。
其他人不可能获得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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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宣告死亡
①4、2、0
②老婆最大
③同一顺序有的宣告失踪,有的宣告死亡的关系:死亡>失踪
④死亡宣告的日期:下判日或者意外日
⑤死亡宣告法律效果:财产发生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⑥活死人行为不因此受影响
⑦撤销死亡宣告: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不受顺序限制
⑧活死人复活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可能自行恢复(配偶可书面反悔)
⑨活死人复活对收养关系的影响: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⑩活死人复活对财产关系的影响
①继承的遗产原路退回
②被第三人合法占有则第三人不返还
五、法人能力
①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之法定代表人“民事活动”
①名义说。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②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
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③用企业名义借款,用于个人:企业是被告,个人是共同被告或第三人
④个人名义借款,用于企业:企业是被告,个人需共同负责
⑤法定代表人变化、死亡不影响法人已经发出要约的效力
②法人的责任能力之法定代表人职务行为,法人侵权责任能力
①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②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六、法人机构和设立中的法人
①法人分支机构
①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
②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②设立中的法人
①以设立中法人名义活动
①设立成功,法人兜底: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
法人承受
②设立失败,设立人兜底: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
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②以设立人自己名义活动,设立成功,则第三人有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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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个人合伙
①出钱出力,或者出钱不出力;或者出力不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