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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下井带班备案制度.doc

上传人:zbfc1172 2018/6/19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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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领导下井带班备案
带班下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负责督促,抓好有关制度的建设和落实领导带班下井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对矿领导带班下井实施违反带班下井制度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实施处罚。
第四条本规定所生产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本规定所称矿领导,是指矿山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建设矿井的领导,是指从事矿山建设的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第五条矿山、施工单位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每班必须有矿领导带班下井,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全面负责。
矿山应当加强对所属矿领导带班下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矿领导未按照规定带班下井或者弄虚作假的,均有权向行业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和报告。
第二章带班下井
第七条应当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并严格考核。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明确带班下井人员、每月带班下井的个数、在井下工作时间、带班下井的任务、职责权限、群众监督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主要负责人每月带班下井不得少于2个。
领导带班下井时,其领导姓名应当在井口明显位置公示。领导每月带班下井工作计划的完成情况,应当在公示栏公示,接受监督。
第八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应当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地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同时抄送安全监管部门。
第九条矿领导带班下井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全面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
(二)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及时制止违章违纪行为,严禁违章指挥,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
(三)遇到险情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第十条矿领导带班下井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
上一班的带班领导应当在井下向接班的领导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簿。
第十一条应当建立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矿领导升井后,应当及时将下井的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意见等有关情况进行登记,并由专人负责整理和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不得因此降低从业人员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应当加强对领导带班下井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应当将建立并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每季度至少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领导带班下井执行情况应当公布,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应当将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年度监察执法计划,每年至少进行两次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
矿领导带班下井的专项监察或者重点监察的情况应当报告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五条对矿领导带班下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随机询问从业人员、查阅井下交接班及下井档案记录、听取从业人员反映、调阅井下人员记录等方式。
第十六条管理部门、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