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2011年行政法自学资料
(季宏编写)
第一部分法律渊源
制定主体
备注
宪法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法律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行政法规
国务院
地方性法规
省级及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须经本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根据全国人大授权制定,
可作变通规定
自治条例
单行条例
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大
根据民族特点制定,须经批准,可作变通规定
部门规章
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
地方政府规章
省级及较大的市政府
第二部分实施行政管理的组织
一、行政机关
引语:行政机关,是指由国家依法设立,行使或协助行使行政职权,并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行政机关包括:①各级政府、②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的部门、③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
(一)各级政府
考点1-1:政府按其级别分为:①中央政府(即国务院),②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③地级(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④县级(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和⑤乡级(乡、民族乡、镇)政府。
【贴士1】省/自治区—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镇
省/自治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乡镇
直辖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乡镇
注意:不设区的市,在行政区划级别上属于“县级”,但广东省东莞市、中山市,海南省三亚市,甘肃省嘉峪关市,属于“地级”。
考点1-2: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各组成部门的首长组成;省级、地级政府由政府领导人员、秘书长、各组成部门的首长组成;县级政府由政府领导人员和各组成部门的首长组成。
考点1-3提名,全任命;副总理、国务委员,由总理提名,全任命;秘书长、各组成部门首长,由总理提名,全任命。
考点1-4: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首长,由本级人大选举;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可以由本级人大选举,也可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政府秘书长、各组成部门首长,由本级政府首长提名,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乡级政府领导人员,由本级人大选举产生。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部门
考点2-1:国务院部门,根据职能分为:①国务院办公厅(协助国务院领导处理国务院日常工作)、②国务院组成部门(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③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业务,比如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预防腐败局)、④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国务院总理办理专门事项,包括国务院侨办、国务院港澳办、国务院法制机构、国务院研究室)、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主管特定业务,比如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粮食局、国家能源局)。
考点2-2:①国务院办公厅依国务院组织法设立;②国务院组成部门的设置(包括设立、撤销或者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③国务院直属机构、
④国务院办事机构和⑤“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设置,均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决定。
考点3-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根据职能分为: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的机构等。上下级政府设立的部门,业务未必“一一对口”。
考点3-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设置或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其中,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考点3-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的部门原则上实行双重领导(即既受本级政府领导,也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例外为:①中央垂直领导(即仅受上一级主管部门领导,如国税、海关、金融、外汇管理)和②省以下垂直领导(即省级实行双重领导,地、县级实行垂直领导,如国安、地税、工商、质检)。
国家税务总局
省政府
公安部
市政府
县政府
省公安厅
市公安局
县公安局
省地税局
市地税局
县地税局
省国税局
市国税局
县国税局
乡政府
国务院
(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考点4:①地区(盟)行政公署,地位相当于地级政府,由省、自治区政府设立(注意:直辖市政府无权设立行政公署),但须经国务院批准;②区公所,由县、自治县政府设立,但须经省级政府批准;③街道办事处,地位相当于乡级政府,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设立,但须经设立机关的上一级政府批准。
派出机关
设立机关
批准机关
地区行政公署
省、自治区政府
国务院
区公所
县、自治县政府
省级政府
街道办事处
不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