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实战】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
一、明确申报情形及要求
A
申报情形
1、优先申报已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法定图则已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且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并在统筹时优先考虑。
2、其次为未纳入法定图则的城市更新地区:尚未划定城市更新单元但迫切需要拆除重建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可按照《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
B
申报要求
已按《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试行)》要求拟订城市更新单元。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用地功能应符合法定图则和其他上层次规划要求。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开发强度应合理可行。
优先保障独立占地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建设,且符合城市规划相关规定确定的指标。
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涉及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拆迁建设的,申报主体应提供区政府(管委会)关于规划道路拆迁实施的相关意见,保证相对应的道路建设与更新项目同步实施。
除政府收回、收购情形以外的旧居住区申请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应提出符合市场水平的拆迁补偿初步方案,并提供经济可行性研究等相关材料。
申报的城市更新单元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橙线(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紫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用地被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用地,原则上不得纳入城市更新单元进行申报,通过更新实现用地清退的除外。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权利主体应具备更新意愿的基本条件,详细见《城市更新意愿征集指南》
二、确定申报主体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单一的,可由权利主体申报或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申报城市更新单元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的,同意申报的相关权利主体须共同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市政府各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认为确需实施拆除重建,且通过政府主导的方式实施城市更新的,可由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区政府(管委会)进行申报。
属城中村、老屋村、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村民在依法划定非农建设用地范围外形成的建成区域的,由所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进行申报,或由相关权利主体委托单一主体代为申报。
三、悉知申报路径
申报主体可向拟申报更新单元所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各管理局或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各管理局对辖区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征询区政府(管委会)意见后,上报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将对申报纳入计划的城市更新单元相关内容进行审议。审议通过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按程序公示,报市政府审批。
路径提示:
申报主体——所在地规划国土管理局审查——区政府(管委会)城市更新部门意见——市规划国土资源委员会进行内容审议并公示——市政府审批
四、申报阶段
1、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请书,该申请书中应该写明: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基本情况,包括现状建设情况、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用地及建筑物产权情况等;申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的理由与原因;申报城市更新单元的再开发用地功能、开发强度、产业发展方向等方面的具体请求;承诺按照城市规划及我市城市更新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