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完善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通过工资收入福利化达到一定的避税效果无可厚非,但是如果企业故意压低工资收入并且发放各种补贴等隐性福利,从而少缴税或者漏税,这已经超出了避税的层面,也有悖于税法的规定,因此我们有必要加以严格区分,并且制止不合理的避税手段,防止国家税收的流失。
据了解,由于今年财政较往年更紧张,在此背景下,有关部门此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2009年全国企业税收自查工作,许多大型垄断国企,由于效益很好,还通过给员工补充医疗买保险、追加企业年金等方式,增加职工福利,而增支的部分都未纳税。“更为严重的是,‘低工资、高福利’模式,已经造成了很多行业间的收入分配不公平。”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中国薪酬专业委员会副会长曾湘泉12月10日作客人民X时透露,我国的收入分配日益呈现出高度不均态势,行业间的平均工资差距接近5倍,部分企业利用职工福利费的发放,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其中,撑大头者无疑是央企。资料显示,在电力、电信、金融、保险、烟草等央企,职工仅平均工资就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10倍之间,行业间收入差距由此可见。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当前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主要存在两方面问题:(1)企业职工福利费与工资及其它成本费用边界不清。有些企业随意调整职工福利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既有人工成本无序增长,侵蚀国家税基,侵害企业投资者权益的情况,也有任意压缩开支而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情况;(2)部分企业职工福利费发放或支付不合理,扩大了社会收入分配差距。据2008年全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财务决算反映,中央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3387元,占工资总额的7%,,占工资总额26%。最低的企业人均福利费支出为149元,%,高低差距300倍。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为加强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保护国家、股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2009年11月12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企业职工福利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主要内容如下:
《通知》指出,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通知》称,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对以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国家出资的电信、电力、交通、热力、供水、燃气等企业,将本企业产品和服务作为职工福利的,应当按商业化原则实行公平交易,不得直接供职工及其亲属免费或者低价使用。
其中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财政部在《通知》中明确指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交通和通讯补贴从福利费中剔除并纳入工资总额,这其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