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探讨
摘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涉及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三者利益关系,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关键。本文在对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基础上,从土地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角度对构建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进行探讨,提出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关系的主体为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政府作为非土地产权人,不应成为收益主体,其通过税收方式间接参与并调节流转收益分配,以协调各方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农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通过制定合理分配比例范围及保证收益中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比重提留,以保护农民利益,保障农民可持续生计。
关键词:集体建设用地;土地流转;收益分配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农村城镇化、工业化的产物和客观要求[1]。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作为我国整个城乡土地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具有确立和保护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确保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乡镇企业改制;有利于盘活存量土地,保护耕地,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并为建设用地供应开辟新的渠道等积极作用[2]。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涉及政府、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三者利益关系,是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行为,改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制度的关键[3]。合理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和结构体现了深层次的社会和经济关系,是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基石,是新制度优越性的最终体现[4]。
目前在各地实际流转管理中(各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或意见》),对流转收益分配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不同[5];而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问题争论亦较多。本文在对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现状进行梳理基础上,从土地产权理论和地租理论角度对构建合理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机制进行探讨,以期为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和制度建设提供有益参考。
1 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收益分配讨论的主要焦点在于政府是否直接参与流转收益分配,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①政府直接参与流转收益分配。即政府作为流转收益分配的主体,与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使用者共享流转收益。②政府间接参与流转收益分配。政府不作为流转收益分配主体,而是作为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者通过税收的方式间接参与收益分配,调节收益分配状况。③政府在首次流转中直接参与收益分配,再次流转中间接参与。其中首次流转通常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出租,流转主体为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特征是有偿、有限期、签订出让(或租赁)合同;再次流转通常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转让、转租,流转主体是已通过出让(或出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5]。
程久苗(2002)认为要合理确定地方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权人(或承包经营者)之间收益分配的比例,但应将收益中的大部分归土地使用权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卢吉勇,陈利根(2002)认为国家对其所属领土的绝对主权及国家进行城市建设或基础设施投入带来集体土地的区位优势和资产价值升值决定了国家在流转分配中的主体地位,并以市、县、乡三级政府为主体代表者参与收益分配[6]。叶艳妹,彭群等(2002)认为集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