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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法特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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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法特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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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调解仲裁法特点.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通过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点1:明显突出了调解功能
该法从名称上就特意突出了“调解”的地位;
第3条从宗旨方面给予了明确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突出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尽量把争议解决在基层,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成本,该法将调解单列一章。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特别规定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这是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工资报酬等经济待遇的一条快捷途径,从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进行权利救济的效率。
特点2:扩大了仲裁的受理范围
目前,在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规则方面,仍然在适用国务院在十多年前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相对于《条例》而言,该法明显扩大了劳动争议仲裁的适用范围,从六个方面进一步丰富、调整和扩充了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
【特别关注】
该法增加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发生的争议,
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特点3:延长了仲裁时效
《劳动法》将仲裁申请的期限限定为60日
该法将仲裁时效由“60日”延长到了“一年”,并且还根据现实情况不同,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特别关注】
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的劳动争议,其仲裁时效不受“一年”的限制。
从2008年5月1日起,如果在双方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即使超过了一年,劳动者仍然可以就追索劳动报酬申请劳动仲裁。
不过,如果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时,双方的劳动关系在此前已经终止的,该申请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特点4:部分案件实行一裁终局
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通常被简称为“协商、调解、一裁、两审”,其中劳动争议仲裁处理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两个月,人民法院一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六个月、二审的审理期限一般为三个月。如果全部算下来都要花费几乎一年的时间。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此进行恶意诉讼以拖延时间,使劳动者不能得到及时的法律救济。现在,随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关于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这一状况将得到一定程度上的改变。
【特别关注】
部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的“一裁终局”制度。
特点5:缩短了仲裁审理期限
按照该法规定,从当事人递交仲裁申请书到仲裁结束,不算决定是否受理的5天审查期,仲裁审理期限全部算下来最长也不过60天。较之现行规定,仲裁审理周期缩短超过了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