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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cjrl214 2015/6/25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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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
论文

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关于地主与佃农之间租佃分成率的博弈
摘要:通过了解《佃农理论》中关于分成租佃制度以及产出产权的问题做出一些推翻传统理论的解释。关于土地所有者与佃农就分成比例进行讨价还价的博弈模型,证明分成制下的纳什均衡是帕累托最优契约。而传统理论认为分成租佃会导致佃农的劳动投入达不到社会最优的效率,而本文通过无限策略博弈中古诺模型以及囚徒困境模型对地主与佃农之间租佃分成和劳资模型博弈地主是否分地予多个佃农持有的利益函数进行分析,在理论的假设条件之下能够更直观的体现两者之间在此博弈中选择差异。
关键词:地主佃农博弈土地分租分成古诺模型囚徒困境模型劳资博弈
《佃农理论》的理论内容基本阐述
一个分成没有管制的租田理论,而分成租田就是佃农了。张五常的佃农租种土地就是一种有选择的理性行为,而不是由于被束缚在土地上、缺乏生产资料、没有其它就业机会、没有其它经济来源等等诸如此类的原因。
第一,土地是地主的私产,劳力是农民的私产,所以要从私产的局限入手。
第二,佃农分成是一种合约,与任何合约一样,其中的条件是由双方议定的。
第三,农民之间要竞争,地主之间也要竞争,所以佃农合约中的条件(这包括分成的百分比),是在私产与竞争这两种局限下决定的。
所以在佃农制度下,农民与地主的投资,农户租用土地的大小与耕种另一方面, 这些被决定的项目,就是佃农合约的条件了。劳力的多少,及地主与农民分成的百分比,皆是由上述的三个理论基础决定的。因为这约束是在原有分成之下,农民的收入会高于他们另谋高就的收入,所以在竞争下他们必需增加劳力,使地主在较低的分成率中因为生产增加而有点补偿。这样,农产品就上升了。地主若收农户固定租金,付租后的生产剩余全归农户所有。
但佃农分成,农户的所有生产都要分可观的一部分给地主,其生产意图怎会不被削弱,于是,在最初,我们都有疑问:佃农生产可能是比不上固定租金的。传统理论认为分成租佃会导致佃农的劳动投入达不到社会最优的效率。理由很直观,佃农在边际上每多投入一单位劳动(比如1),就要被地主分享掉部分成果(比如30%),因此这违反了边际成本=边际收益的黄金法则(1>70%)。
张五常博士说,“传统的观点是,分成租佃制会导致资源配置无效率。无论是从理论上来说,还是从经验上来说,这种无效率的观点都是一种错觉。早私人产权的条件下,无论是地主自己耕种土地,雇佣农民耕种土地,还是按一个固定的地租把土地出租给他人耕种,或地主与佃农分享实际的产出,这些方式所暗含的资源配置都是相同的。换句话说,只要合约安排本身是私人产权的不同表现形式,不同的合约安排并不意味着资源使用的不同效率。”
假设土地一年的产出为I,固定租金为A,分成比例为r,则固定资金条件下农民的剩余为I-A,而分成制下为I(1-r)。如果由固定租金制改革到分成制,总产量不会超过A/r这个点,否则农民的收入将不升反降且年收成在A/r这个限定点内。可见,但从这种土地改革本身来说,在当时的条件下,就是在减轻农民负担,所以,产量有了大幅度增加是合情合理的。
在确认了土地改革前,台湾的农业资源是“私人产权体制下的资源”后,张五常以这样4个前提假设开始了他的佃农理论“分成合约下的资源配制理论”,并且提出了4个前提建设是:
自由市场中私人产权约束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