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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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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上传人:960106996 2012/11/19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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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济宁市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导则
1 总则
为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克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规范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以下简称通病防治)工作,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的住宅工程。
本导则是结合本地区住宅工程质量实际,对住宅工程存在的裂缝、渗漏等质量通病进行有效的控制。
在住宅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建设过程中,除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等规定外,还应执行本导则。
2 基本规定
通病防治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参建各方质量责任主体应按各自职责履行本《导则》的规定。
通病防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列入工程概预算。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视审查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并将其列入审查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将通病防治列入监督重点。
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除执行现有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所规定的以外,还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由参建各方会签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附录1)。
施工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附录2)。
监理单位《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附录3)。
3 参建各方责任主体的管理措施
建设单位
在开工前下达《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任务书》。
批准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
定期召开工程例会,协调和解决质量通病防治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不得随意压缩工程建设的合理工期。
应将通病防治列入工程检查验收内容。
应明确通病防治的奖罚措施。
设计单位
在住宅工程设计中提出相应的设计措施。
将通病防治的设计措施和技术要求向相关单位进行设计交底。
施工单位
认真编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做好原材料、构配件和工序质量的报验工作。在采用新材料时,除应有产品合格证、有效的新材料鉴定证书外,还应进行必要检测。
记录、收集和整理通病防治的方案、施工措施、技术交底和隐蔽验收等相关资料。
根据经批准后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对作业班组进行技术交底,样板引路。
专业分包单位应提出分包工程的通病防治措施,由总包单位核准、监理单位审查、建设单位批准后实施。
工程完工后,总包单位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内容总结报告》。
监理单位
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方案和施工措施》,提出具体要求和监控措施,并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
认真做好隐蔽工程和工序质量的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时,不允许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配备常规的便携式检测仪器,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平行检验,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工程完工后,应认真填写《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工作评估报告》。
4 墙体裂缝防治的技术措施
设计
住宅工程地基应按变形控制设计,并按《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的有关规定进行地基变形计算,采用天然和复合地基的住宅工程平均沉降计算值不大于150mm。
住宅长度大于40m时,应设置变形缝,当有其它可靠措施时,可在规范范围内适当放宽。
砌体工程的顶层和底层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窗台梁,高度不宜小于120mm,纵筋不少于4φ10,箍筋φ******@200;其它层在窗台标高处应设置通长现浇钢筋混凝土板带;。板带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小于C20,纵向配筋不宜少于3
φ8。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轻质墙体,应增设间距不大于3m的构造柱,每层墙高的中部增设高度为120mm与墙体同宽的混凝土腰梁,砌体无约束的端部必须增设构造柱,预留的门窗洞口应采取钢筋混凝土框加强。
顶层圈梁高度不宜超过240mm。。
主体与阳台栏板之间的拉结筋必须预埋。
在两种不同基体交接处,应采用钢丝网抹灰或耐碱玻璃网布聚合物砂浆加强带进行处理,加强带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50mm。顶层抹灰砂浆中宜掺入抗裂纤维。
灰砂砖、粉煤灰砖、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宜采用专用砌筑砂浆砌筑。
顶层框架填充墙不宜采用灰砂砖、粉煤灰砖、混凝土空心砌块、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等材料;当采用上述材料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