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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第二章 法律文书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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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第二章 法律文书的.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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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 第二章 法律文书的.ppt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二章法律文书的历史沿革
起源:周朝
形成:唐宋
发展:民国
第一节法律文书的形成
一、雏形时期:西周
在西周进行诉讼,重要案件须由原告递交“剂”(诉状)。审讯听“两辞”(双方供词),重口供,将口供记录在案,叫做“供”(法庭记录)。判决要制作“书”(判决书)。官署宣布判决叫“读书”(宣判)。执行叫“用法”。
1975年出土的云梦秦简中的《封诊式》简文,有《贼死》、《经死》、《穴盗》、《出子》,即勘查记录文书。
二、形成时期:唐、宋、明、清
唐:综判取士,形成贵判社会风气。所拟判词为铨选考试而用,称为“虚判”,讲究“骈偶”,文辞华丽,用句典雅。
宋:转变文风,改“骈”为“散”、注重朴实。南宋并出现了一种文学作品中的判词,称为“花判”
唐代拟判举例
得甲牛抵乙马死,请偿马价。甲云:在放牧处相抵,请陪半价。乙不伏。
判词曰:马牛于牧,蹄角难防;苟死伤之可征,在故误而宜别。况日中出入,郊外寝讹;既谷量以齐驱,或风逸之相及。尔牛孔阜,奋骍角而莫当;我马用伤,踠骏足而致毙。情非故纵,理合误论。在皂栈(厩圈)以来思,罚宜惟重;就桃林(野外)而招损,偿则从轻。将息讼端,请征律典。当陪半价,勿听过求。
白居易《甲乙判》
宋代判词举例
定夺争婚【宋】刘克庄
吴重五家贫,妻死之时,偶不在家。同姓吴千乙兄弟与之折合,并挈其***以往。吴重五归来,亦幸其女有所归,置而不问。未几,吴千乙、吴千二将阿吴卖与翁七七为媳妇,吴重五亦自知之。其事实在嘉定十三年十一月。去年八月,取其女归家,至十一月,复嫁给李三九为妻,致翁七七经府县有词。追到吴千二等供对,却称先来系谋娶得阿吴为妻,自知同姓不便,改嫁与翁七七之子。同姓为亲,抵冒法禁,离正之可也,岂应改嫁接受财礼?吴千二将阿吴嫁与翁七七之子,固是违法。然后来已自知情。又曾受过翁官会二贷文,岂应复夺而嫁之?但阿吴既嫁李三九,已自怀孕,他时生子合要归着。万一生产之时,或有不测,则吴重五、李三九必兴词讼,不惟翁七七之家不得安迹,官司亦多事矣。当厅引上翁七七,喻以此意,亦欣然退厅,不愿理取,但乞监还财礼,别行婚娶。阿吴责还李三九交领。吴千乙、吴千二、吴重五犯,在赦前且免于断引,监三名备元受钱会,交还翁七七。
宋代“花判”举例
刘秉义之子刘璞,自幼聘孙寡户之女珠姨为妻,刘秉义之女惠娘已许给裴九老之子裴政。孙寡户之子孙玉郎,已聘徐雅之女文哥为妻。待各家儿女长成,正遇刘璞病重,其父瞒了孙家要娶珠姨过门冲喜,孙寡户得知,命其子玉郎男扮女妆代其过门。花烛之夜,因刘璞在病中,其父命女儿惠娘与嫂相伴。未料刘璞病愈,二人好事已成,搂抱啼哭,不忍分离。后被刘母识破。又被裴九老闻知,裴即状告刘秉义,刘即状告孙寡户。
乔太守传孙、刘、裴、徐四家之人,征询各方意见后,援笔而判:
弟代姊嫁,姑伴嫂眠。爱女爱子,情在理中。一雌一雄,变出意外。移干柴近烈火,无怪其燃;以美玉配明珠,适获其偶。孙氏子因姐而得妇,搂处子不用逾墙;刘氏女因嫂而得夫,怀洁士初非衒(炫)玉。相悦为婚,礼以义起。所厚者薄,事可权宜。使徐雅别婿裴九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