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ICS
B 04
备案号:XXX-XXXX
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 11/ XXXXX—XXXX
有机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Organic vegetable production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目 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产地环境要求 2
5 平行生产 2
6 生产技术 3
7 设施蔬菜栽培 5
8 芽苗菜生产 5
9 食用菌栽培 5
10 污染控制 6
11 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 6
12 采后处理、运输和贮藏 6
13 包装和标识 7
14 管理体系 7
附录A 8
附录B 9
附录C 10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农业大学植物保护学院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种植业分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市植物保护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杜相革、周春江、郭喜红、刘志琦、董民、余晔。
有机蔬菜生产技术规程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有机蔬菜生产的产地环境要求、生产技术、食用菌栽培、污染控制、水土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运输和贮藏、包装和标识及管理体系规范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有机蔬菜生产的全过程。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2763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4285  农药安全使用标准
GB 5084 灌溉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 8321(所有部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GB 16715  瓜菜作物种子 
GB/T ~4—2011 有机产品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anic agriculture
遵照特定的农业生产原则,在生产中不采用基因工程获得的生物及其产物,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平衡,采用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以维持持续稳定的农业生产体系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anic vegetable
按照本标准生产、加工和销售的,并经过认证机构认证的蔬菜。
常规 conventional
生产体系及其产品未按照本标准实施管理的。
转换期 conversion
从按照本标准开始管理至生产单元和产品获得有机认证之间的时段。转换期至少为播种前的24个月。新开荒的、撂荒36个月以上或有充分证据证明36个月以上未使用本标准禁用物质的地块,也应经过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
平行生产 parallel production
在同一生产单元中,同时生产相同或难以区分的有机或常规产品的情况。
生物多样性 biological diversity
地球上生命形式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多样性,包括基因的多样性、物种的多样性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标识 labeling
在销售的产品上、产品的包装上、产品的标签上或者随同产品提供的说明性材料上,以书写的、印刷的文字或者图形的形式对产品所作的标示。
认证标志 certification mark
证明产品生产或者加工过程符合有机标准并通过认证的专有符号、图案或者符号、图案以及文字的组合。
产地环境要求
有机蔬菜生产基地应边界清晰;生态环境良好;排灌方便,地下水位较低,土层深厚、疏松、土质肥沃。
有机蔬菜生产基地至少应距离主城区、工矿区、交通主干线、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场等3km~5km。
生产基地内的环境质量应符合以下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符合GB 15618 中的二级标准;
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符合GB 5084的规定;
环境空气质量符合GB 3095中的二级标准;
保护地蔬菜生产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符合GB 9137的规定。
平行生产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一年生蔬菜不应存在平行生产。
在同一生产单元内,多年生蔬菜不应存在平行生产,除非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生产者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最多不能超过3年;
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从有机和非有机生产区域收获的产品能够得到严格分离。
生产技术
种子和种苗选择
种子质量选择符合GB 16715 的要求。
应选择有机方式生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