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知识产权案例分析
专利法案例分析
案例介绍
许某曾任青山煤矿工程师,负责坑道消烟除尘研究工作,1988年10月退休。90年5月,许利用过去工作积累的资料,研究出“消烟除尘空气净化器”,在某铜矿坑道试验使用效果极佳。92年2月,许将净化器以个人名义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并经许同意铜矿在许指导下制造了15台在一些单位试用,准备进一步组织生产。
92年12月9日,许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青山煤矿得知消息后,向专利局提出撤销许专利权的请求。 青山煤矿认为许某开发的新技术是使用其工作期间积累的资料完成的,故属于职务发明。许某考虑自己是青山煤矿的老职工,取得的工作成绩离不开单位的支持,所以与原单位口头协商,将专利技术交由单位持有。
分析:
法律依据一: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理解
《专利法》第6条规定: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法律依据二:具体界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1条第2款规定:“专利法第6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但是铜矿未对技术开发提供过实质性帮助
法律依据三:期限规定
根据《专利法》规定,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本案中许某研究成功的发明创造作却是在退休后一年零七个月取得的。
法律依据四:专利权转让
根据《专利法》规定,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结论:
须某的发明属于非职务发明。
许某口述转让专利技术的行为是无效?
商标法案例分析
长寿县灯具厂于2004年4月向商标局申请为其产品注册“长寿”商标。4月10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而驳回申请。4月14日,灯具厂收到驳回通知。某邻县灯泡厂一直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灯具厂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决定,应在何月何日前向谁申请复审?
复审结果应当是什么?请说明理由。如果复审结果维持初审决定,不予审定公告,灯具厂能否就此向人民法院起诉?如能,应在何时提出诉讼?如不能,请说明理由。如果复审结果改变初审决定,予以初步审定并最后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邻县灯泡厂能否再使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