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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机制比较研究.doc

上传人:jactupq736 2015/6/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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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机制比较研究.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机制比较研究
摘要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成为必然,虽然控辩审三方的庭审结构得到了完善,但也给公诉人的工作增加了巨大压力。面对“案多人少”的矛盾,各地检察机关纷纷探索适合自身的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机制,实践中形成了专职公诉人出庭模式、办案组集中出庭公诉模式和承办人出庭公诉模式三种机制,本文通过分析比较,总结出了不同机制的优缺点,为探索建立更加合理的简易程序出庭公诉模式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专职公诉人
作者简介:刘亮、温健康,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0-108-02
一、问题的提出
(一)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新规定
2012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简易程序的规定进行了大幅改动,不仅增加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且使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成为必然。《刑事诉讼法》原第一百七十四条被修改为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新增第二百零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原第一百七十五条被修改为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通过对比可以发现,新刑诉法大大拓宽了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从刑期上不再限于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而是扩展到了除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以外的所有案件。也就是说只要是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条件且没有第二百零九条四种情形的,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另一个重大变化在于,刑诉法修改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席法庭。由此也可以看出,新刑诉法更加强调简易程序庭审中控、辩、审三方的结构完整和对简易程序的检察监督问题。
(二)当前检察机关应对简易程序公诉人出庭所面临的形势
新刑诉法关于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扩大,增加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并且关于简易程序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完善了庭审结构,重塑了由控、辩、审三方构成的法庭审理,有利于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角结构的强化,也使人民检察院在简易程序下的监督职能更为具体可行。但新刑诉法在很大程度上也增加了检察机关的工作量,所有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都要有公诉人出庭,这将大大增加公诉人的出庭工作量。检察机关应如何通过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来提升检察官的出庭效率,以有效解决所面临的巨大办案压力和
“案多人少”的矛盾,成为了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个无法回避的新的挑战和必须解决的现实司法难题。
二、简易程序公诉人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