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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人:经管专家 2012/12/1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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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氟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pdf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多***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
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和非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
债务融资工具应当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保障多***多化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及时、规范,保证公司全体股
东和投资者的平等知情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
融资工具管理办法》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公司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
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全体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
别和连带法律责任。个别董事或具有同等职责的人员无法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或对此存在异议的,应当单独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
第三条持续信息披露是公司的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办
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有股东和投资者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公司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具体要求有疑问
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咨询。公司在不能确定
有关事件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该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
商协会,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
和方式。
第五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
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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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公告中应当作出以下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
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
任。
第六条在公司信息正式披露前,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悉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作证券交易价格。
第七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定产生实质性影
响的信息。
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九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
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公开披露财务会计(年度报告)、法律、资产评估等均需由中
介机构审查验证的事项,应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
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性中介机构审查验证,并按有关规定出具书面意见。专
业性中介机构及人员必须保证其审查验证的文件的内容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
述或者和重大遗漏,并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公司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误导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交易商协会的要求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公司拟披露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
券交易所认为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
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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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
第十四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
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同意后豁免
按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