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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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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追究制度.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上述机关和组织的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
    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违反行政效能建设有关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检举、控告。
    各级监察机关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投诉、检举、控告的受理、查办、转办、交办等工作。各部门的效能投诉处理工作由部门监察机构负责,没有监察机构的,由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授权履行行政效能监察职责的机构负责。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单位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对主要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组织实施的;
    (二)管辖范围内的机关或部门多次发生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行为的;
    (三)对依法应由本级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没有确定牵头部门,没有规定办理流程时限的;
    (四)属于本级政府审批的事项,超时办结的;
    (五)应由本级政府上报审批的事项,拖延上报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限期整改,对分管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取消该部门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告诫,并可责令主要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分管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并可对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或诫勉:
    (一)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并采取具体措施贯彻落实的;(二)不按规定承诺本部门办理事项时限的;
    (三)未按规定建立首问负责事项登记制度的;
    (四)服务窗口无人值班的;(五)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故意刁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编制并公布机关办理事项流程时限表的;
    (七)对重大或紧急事项,不按规定及时请示、上报并妥善处置的;
    (八)牵头部门不履行牵头职责,或配合部门不配合牵头部门工作造成工作延误的;
    (九)本部门多次出现超时办结现象的;
    (十)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控告不及时处理的;
    (十一)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规定情形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直接责任人作出书面检查,并可对机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该机构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告诫或限期调离工作岗位,并可责令机构负责人作出书面检查或予以告诫;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该机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诫勉或降职,并可对机构负责人予以诫勉或免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