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华夏建通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
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规范信息外部的报送和使用管理,健全公司信
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确保公平信息披露,避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
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
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
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期间的重大事项。尚
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发布。
第四条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
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
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
守信息披露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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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临时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
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第七条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对无法律法规依据,要求
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拒绝。
第八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
部门或其他外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
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
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保
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的人员情况。公司应将
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
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
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
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公司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
《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或主管副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必
要时须经董事长批准。
第十一条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
或主管副总经理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
秘书对报送的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外部信息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
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定
期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为 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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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三条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