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2007年5月30日经第五届董事会十二次会议修订审议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2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及其披露要求..................................................................... 3
第四章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10
第五章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11
第六章附则.......................................................................................................................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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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葫芦岛锌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
保障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公司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
第三条公司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第四条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投资者,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信
息披露办法》、《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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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
人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公开或泄漏该信息,不得利用该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泄露时,公司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格式制作信息披
露文本。公司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按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第八条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
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九条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在公
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信息的内容不得多于指定媒
体的内容,不能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