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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第 4期海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 2009 No. 4
总第 37期 Journal of Hainan Radio & TV University General Serial No. 37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理论分析与立法完善
刘小伟
(海南大学法学院,海南海口 570228)
摘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对公司债权人的一
般侵权行为,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一般侵权的规定。公司和该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承担
责任范围内对该股东有追偿权。这样做既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也兼顾了其他无过错股东的利益。文章探
讨了公司人格否认法律制度的重新构建,以求商榷。
关键词:公司;法人人格;否认;连带责任
中图分类号: DF 411 9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9743 (2009) 04 - 0047 - 03
2006年 1月 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仅仅因为举证有困难就否定过错责任这一现代民法基本
20条对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概念做了立法上的定原则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如果让原告举证有困难,可以采
义: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取过错推定原则或者举证责任倒置的举证规则。
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
二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理论分析
担连带责任。
(一)美国有关“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条件
1. 代理说
(一)主体要件如果一个公司的设立、存续和经营完全是依附于控
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对象是滥用公司法人人格股股东的指令,则该公司只是以控股股东代理人身份存
的股东。即仅仅由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在而实质上丧失了其独立性的一种“外壳公司”,其背后
承担连带责任。对其他股东,则不产生此种效果。的股东才是“未披露身份的本人”[4 ] (P123) 。卡多佐法官在
有学者认为应当将其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伯克诉第三铁路公司案的判决中说到:“我们不时说当母
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股公司通过作为一个化名或者傀儡的子公司来操纵交易
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1 ] (P192) 。本人认为不时,公司的人格将被否认。如此彻底的控制和如此突出
管股东对公司有没有实际控制能力,只要实施了滥用公的干预,以至于根据代理的一般规则,母公司可视为本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人,而子公司可视为代理人。”
权人利益的行为,就属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主 2. 工具说
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不能违背。此说由鲍威尔在其著作中提出,认为若能证明某股
(二)行为要件东对公司施加了过度控制行为,以至于公司在某种意义
股东实施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上已经成为该股东操纵公司的工具,并因此使第三人承
逃避债务的行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担不公平不公正的后果,则通常会揭开公司面纱,追究隐
大部分日本学者认为,要构成法人人格的滥用,必须身背后的股东的责任[5 ] (P27) 。
要有滥用的主观意图[2 ] (P15) ;韩国学者则认为,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