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天津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
建设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试行)》意见要求,指导我市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工作,科学整合社会单位火灾防控力量,进一步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提升单位抗御火灾风险的能力,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工作目标
引导和规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志愿消防队伍建设,推动落实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提高重点单位自查自纠、自防自救的能力,建设“有人员、有器材、有战斗力”的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实现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的目标。
二、建站原则
(一)除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外,其他设有消防控制室的重点单位应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及器材装备应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配置。
(二)《天津市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四条明确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备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配置数量应按本办法规定数量上线执行,器材装备配置应符合本办法要求。
(四)单位内微型消防站建设数量应结合实际,按照“3分钟到场”确定,不满足“3分钟到场”要求的,应设置多个微型消防站,联动指挥。
三、人员要求
(一)微型消防站应设站长一名、副站长两名、消防员若干名、控制室值班员(通信员)若干名,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应设驾驶员岗位。微型消防站消防员可由保安员、安全员等其它岗位人员兼任。
(二)微型消防站每班执班人员应为6-8人,由一名站长或副站长带班,配有消防车辆的微型消防站每班应配置驾驶员。
(三)站长应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兼任,消防员负责防火巡查和初起火灾扑救工作。
(四)微型站消防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为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55周岁的公民。
2、上岗前应经健康体检,身体条件符合《消防员职业健康标准》。
3、经由本单位组织的消防法律法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及抢险救援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四、站房建设
(一)站址选择
微型消防站应按照“3分钟到场”要求,设置在便于人员集结的位置。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单位微型消防站应设置在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二)站点要求
1、微型消防站应设置人员值守、器材存放等用房,可与消防控制室合用;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置。
2、微型消防站内应配置办公桌椅、消防档案柜等并连接外线电话,宜配置通信器材柜及充电装置、服装架及装备器材柜。
3、配有消防车、应急电瓶车、装备运输车等车辆的,应设置车库或罩棚,宜靠近微型消防站布置。
4、在建筑物内部和避难层应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房间或器材柜),可根据需要在建筑之间分区域设置微型消防站消防器材存放点。
五、装备配备
微型消防站的器材装备配备,应结合本单位火灾风险实际情况,满足本单位初起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需要。
(一)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参照表1确定
表1 微型站消防员基本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表格
微型消防站员基本防护和特种防护装备配备标准
序号
器材名称
配备数量
1
消防头盔
1顶/人
2
消防战斗服
1套/人
3
消防手套
1付/人
4
消防安全腰带
1条/人
5
消防靴
1双/人
6
防爆照明手电
1个/人
消防手斧
1把/人
7
室外消火栓扳手
2把/站
8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备注:*空气呼吸器及充气站可由单位按照火灾危险源实际情况及灭火救援需要选配。
(二)微型站消防员通信装备参照表2确定
表2 微型消防站通信器材配备标准
通信摄影器材配备标准
类别
器材名称
配备标准
1
外线电话
1台/站
2
手持对讲机
1台/人
3
*对讲机充电柜
1个/站
消防通信系统器材
消防插孔电话
2个/站
备注:*手持对讲机充电柜可按照实际情况选配
(三)微型站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
微型消防站应主要依托已设置的固定消防设施开展灭火救援行动,同时可结合单位实际选择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备用。选用的灭火及抢险救援器材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六、职责任务
(一)微型消防站应按照有效处置初起火灾的目标明确职责任务,并符合附录1《微型消防站职责任务》的要求。
(二)站长应按照附录2《微型消防站管理制度》要求,负责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组织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和灭火应急预案,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教育和灭火训练;指挥初起火灾扑救和人员疏散
。站长的管理行为应符合附录3《站长职责》要求。副站长应按照附录4《副站长职责》配合站长做好微型消防的管理工作。
(三)消防员应按照附录5《消防员职责》要求,负责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