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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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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风险控制制度.doc

上传人:ocxuty74 2018/7/19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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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防范和控制担保风险,促进担保工作积极稳妥地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公司担保责任余额一般不超过公司自身实收资本的10倍。
第三条项目评审要通过实地考察,完整准确地了解企业真实情况,认真听取和咨询经济、法律、技术等专家的意见和建议,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体系,提高评估的科学性,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保证担保资金的良性运营。
第四条认真审查与分析受保企业的现金流量,确定第一还款来源。
第五条接到反担保资产清单后,担保部要认真对照资产清单逐一进行核实,聘请专业评估机构对资产进行评估。
1、选择反担保资产的原则:
(一)易于变现的原则。公司接受的反担保物必须易于流通和转让,有价无市的物品不得进行抵押。
(二)易于评估的原则。公司接受的反担保物应是专用性较低,通用性较高,价格易于评估确认的物品。
(三)易于操作的原则。反担保物的设置便于抵(质)押登记、拍卖、转让。
(四)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的原则。反担保物必须受保人所重视,易于触动其利益,强化其还款意识。
2、反担保资产的评估:
(一)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权属。抵(质)押物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允许抵(质)押物的资产或权利,同时质押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抵押资产价值的确定。担保部在进行现场考察与评估的同时,要聘请信誉较好的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认定,并做好变现的市场调查工作。
(三)抵押率的确定。根据抵押资产类型、抵押资产的流动性、市场条件,确定不同的抵押率。一般商用资产的抵押率不超过70%,民用资产的抵押率不超过60%。
(四)质押的充分性。担保部对质物的品质要进行严格审查,如动产质物是否易封存,易监管;权利质押中权利凭证的真伪是否容易辨别;质物是否存在隐蔽的瑕疵等。同时还应审查质物的估价是否合理,变现是否容易。
(五)质押率的确定。参照我国银行现行有关规定,动产质押率不超过50%;权利质押的质押率不超过70%。
第六条反担保资产的产权变更登记。
按照我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受保企业提供的抵(质)押物必须到相关部门办理变更或登记手续。
第七条采用组合担保的方式,通过控制企业的核心资产,促使企业按期履约。
第八条采取让企业所有者或主要经营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方法,将个人信用和利益与企业信用有机结合起来。
第九条合同的签订和管理
签订与担保有关的合同,要依据《担保法》和《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