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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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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165456465 2018/7/20 文件大小:12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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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规范固定资产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固定资产项目投资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固定资产贷款纳入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新设法人贷款经审批同意后,视同核定客户统一授信额度;既有法人贷款在统一授信额度内审批,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可与新增贷款审批合并进行。
第四条固定资产贷款应按照“先评估、再审查、后审批”的原则办理,执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其操作程序为:申请与受理→初步调查与项目评估→审查与审批→贷款发放与支用→贷后管理→贷款后评价。

第二章种类与用途

第五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照借款人主体可分为既有法人贷款和新设法人贷款。
既有法人贷款指对已存在的企(事)业法人的贷款。
新设法人贷款指对项目建设而新组建的项目法人的贷款。
第六条固定资产贷款按用途可分为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其他固定资产贷款等。
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为主的新建或扩建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企(事)业法人以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和更新项目的贷款。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建设对外销售、出租等用途的住房、商业用房、综合用房等房屋的贷款,以及向政府授权或委托的企(事)业法人发放的用于对外有偿出让或转让的土地开发项目建设的贷款。
其他固定资产贷款是指对上述用途以外的购建、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
第七条固定资产贷款按期限可分为短期、中期和长期固定资产贷款。
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不超过1年(含1年)的贷款。
中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贷款。
第八条贷款用途。用于固定资产项目建设、购置、安装、改造及其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三章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第十条借款申请人除满足《四川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公司类客户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和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土、环保、资源、城市规划政策以及其他相关政策和农村信用社信贷政策;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由符合农村信用社要求资格的,具备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大型项目必须由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出具),并有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三)国家规定实行核准或审批制的项目,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通知或批复同意;
(四)项目资本金比例符合国家和农村信用社要求;
(五)项目资金来源明确并有保证;
(六)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靠的担保;
(七)非农村信用社退出客户;
(八)新建中长期固定资产项目原则上实行项目法人制或按项目进行独立核算。

第四章期限与利率

第十一条固定资产贷款期限应根据项目和法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且不超过贷款形成固定资产的经济寿命期和法人存续期,一般不超过15年。
(一)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大中型项目(项目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一般不超过15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二)工业性项目中的大中型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小型项目一般不超过5年(工业性大中小项目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除基础产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非工业性项目一般不超过8年。
(四)对于特殊项目,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贷款偿还期。
第十二条固定资产贷款的利率档次、利率浮动、计息方法、结息时间及加、罚息等按中国人民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享受贴息的基本建设贷款和技术改造贷款,应实行“先收后贴”的原则,贷款人应按规定计收全部利息。

第五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四条符合固定资产贷款基本条件的借款人,可以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受理机构应向借款申请人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并对其资格和贷款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的三种情形。一是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附件1);二是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附件2);三是申请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六条资格审查
(一)申请出具贷款意向书的,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审查客户资格。
(二)申请出具贷款承诺书的,审查固定资产项目是否已经农村信用社审批同意贷款。
(三)申请固定资产贷款的,除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