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公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的通知:
省人民政府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是一部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区建设的重要法规草案。根据《山东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任会议决定通过《大众日报》、《齐鲁晚报》、《生活日报》和山东人大立法网全文公布该法规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后,再提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请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征求、收集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各界人士也可以将意见和建议直接寄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地址:济南市历下区院前街一号珍珠泉院内;邮编: 250011 ;联系电话:0531-86082452  86082336 ;传真:0531-86098762)或登录山东人大立法网()通过“公民信箱”或者“立法沟通”栏目反馈意见。
三、请各设区的市级报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组织刊播《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的讨论情况和意见。
四、意见征集截止日期为2008年10月20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08年 9 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进行自治管理,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及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社区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管执法、房地产开发、民政、价格、公安、城乡规划、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换届工作,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
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开展业主自治管理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中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扶持政策,采取措施,推动住宅小区及机关、学校、医院、工矿区等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服务,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
鼓励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二章  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第一节  物业管理区域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综合考虑物业的建筑物规模、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
物业管理区域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图范围划定。
分期开发建设或者两个以上建设单位开发建设的物业,其配套设施设备是共用的,应当划定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配套设施设备能够分割并独立使用的,可以划定为不同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九条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持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权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和地名核准文件等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申请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在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等单位的意见后进行划分,并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确需调整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划分,但应当经相关物业管理区域内已入住面积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物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登记簿予以注明。
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第二节  配套建筑与设施设备第十二条业主对合法取得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各类配套建筑与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