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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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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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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乌鲁木齐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6/04/13
【颁发文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鲁木齐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房改房)、自建住房、二手房等。
第三条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的审批管理工作。分中心、管理部根据管理中心的授权负责管辖范围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审核和发放工作。
第四条管理中心委托乌鲁木齐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所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相关金融业务。
第五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质押、保证贷款的原则。
第六条管理中心依法接受建设、财政、人民银行、审计等相关部门对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情况的监督。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凡职工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八条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个人按月足额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满一年以上;
(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合法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协议以及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能提供管理中心认可的保证条件;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个人住房公积金实际贷款额度实行“低存低贷”的原则,与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月缴交额、月工资收入、还贷能力等条件相挂钩。
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最低贷款额度不低于1万元。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住房为新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80%;所购住房为旧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70%;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总房价的60%。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由管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最长贷款期限为30年。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管理中心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向管理中心或管理中心委托的受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合法的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证明;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的证明;
(四)购买住房首期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