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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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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鹰潭市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2001-1-1 0:0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01-1-1
执行日期:2001-1-1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五章贷款的偿还与收回
第六章房地产抵押
第七章有价证券质押
第八章贷款保证
第九章房屋保险
第十章借款合同的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章抵押物或质押物的处分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住房制度改革,规范公积金行为,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委托政府指定的商业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政策性专项贷款。
第三条贷款实行先存后贷、整借零还、担保与保险同步进行的原则。
第四条贷款采取抵押、质押或抵押加保证等担保方式。
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编制贷款资金的使用计划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批贷款申请,监督贷款的借贷及结算。
第六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委托银行每年签订一次委托贷款合同,约定双方的责权利关系。
第七条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的有关各方是:
委托人指鹰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指受政府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指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保险人指承保抵押住房保险的保险公司;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住房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押人指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指委托人;
质押权人指委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九条在本市市区区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同时申请前在委托人处已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可申请贷款。
第十条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贷款:
(一)具有鹰潭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身份;
(二)具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买住房合同或有效合法的证明文件,且已支付总房价的40%以上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应当有规划、土地、房管等相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及投入40%以上的自有资金;
(四)提供委托人同意的担保方式;
(五)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
第十一条贷款额度。每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建、修住房房价的60%,且最高不超过5万元,今后最高贷款额由委托人视情加以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由委托人视贷款额度和借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10年。对于将到离退休年龄的借款人,其贷款期限只可计算到借款人的法定离、退休年龄。
第十三条贷款利率。贷款利息按照国家规定的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借款人按月分期还款付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贷款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