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中国民航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和《教育部卫生部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更好地帮助有心理问题的学生度过心理难关,及早发现、及早预防、及时疏导、有效干预、快速控制学生中可能出现的心理危机事件,预防校园突发危机事件对大学生的危害,减少学生因心理危机带来的各种损失,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心理危机是指生活意外事件造成的情感创伤,使心理内环境出现巨大的失衡,以致个体在认知、情感、行为等方面的功能失调甚至精神濒临崩溃的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经历危机者从心理上解除迫在眉睫的危机,使其症状得到缓解和持久消失,心理功能恢复到危机前的水平,并获得新的应对技能,以预防将来心理危机的发生。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三条学校成立“中国民航大学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工部、保卫处、宣传部、教务处、研究生部、校医院、后勤服务公司、公寓管理公司、各学院等部门主要领导及心理健康指导中心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认真履行危机干预工作的职责,为重大危机事件的处理
做出决策。
第四条学工部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成立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专家组由我校心理健康指导中心专兼职教师及外聘专家组成,负责对学生心理危机进行评估,提供危机事件处理的心理建议,指导危机风险化解。
第五条各学院的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负责,全体教职员工均有责任和义务。学院教职员工尤其是学生工作干部应积极协助学院主管学生工作领导抓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六条学院应积极组建、大力扶持学院学生心理健康社团组织,充分发挥学生心理健康社团骨干、班级心理委员、宿舍心理信息员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中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
第三章干预对象
第七条存在心理危机倾向与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学生是我们关注与干预的对象。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指对象存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时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八条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对象予以特别关注:
(一)在心理健康普查中筛查出来的可能存在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
(二)由于学习压力过大而出现心理异常的学生,如第一次出现不及格科目的优秀学生、需要重修多门功课的学生、将被退学的学生、完成毕业论文有严重困难的学生等;
(三)生活学习中遭遇突然打击而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家庭发生重大变故(亲人死亡、父母的离异、父母下岗、家庭暴力等)、遭遇性危机(性伤害、性暴力、性侵犯、意外怀孕等)、受到意外刺激(自然灾害、校园暴力、车祸等其他突发事件)的学生等;
(四)个人感情受挫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失恋者、单相思而情绪失控的学生等;
(五)人际关系失调后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当众受辱、受惊吓、与同学发生严重人际冲突而被排斥、受歧视的学生、与老师发生严重人际冲突的学生;
(六)经济严重贫困、性格内向孤僻且出现心理或行为异常的学生,如性格内向、不善交往、交不起学费的学生,需要经常向亲友借贷的学生;
(七)身体出现严重疾病,医疗费用很高但又难以治愈的疾病,个人很痛苦,治疗周期长,经济负担重的学生;
(八)患有严重心理疾病,并已经专家确诊的学生,如患有抑郁症、恐怖症、强迫症、癔症、焦虑症、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等疾病的学生;
(九)因严重网络成瘾行为而影响其学习及社会功能的学生;
(十)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感到自己无能,看不到“出路”的学生;
(十一)由于身边的同学出现个体危机状况而受到影响,产生恐慌、担心、焦虑、困扰的学生。如自杀或他杀者同宿舍、同班的学生等。
第九条对近期发出下列警示讯号的学生,应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谈论过自杀并考虑过自杀方法,包括在信件、日记、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的念头者;
(二)不明原因突然给同学、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三)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第四章预防措施
第十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要落实“五早”,即“早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