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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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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上传人:daoqqzhuanyongyou2 2018/8/2 文件大小:6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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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草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松原市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吉林省城镇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松原市行政区域内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是指在用、备用和规划内以生活饮用为目的的地表水和地下水水源,按供水规模可以分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饮用水水源。包括现用、备用和规划的饮用水水源地。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是指供水小于一定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的现用、备用和规划饮用水水源地。根据供水方式可分为联村、联片、单村、联户或单户等形式。
第四条饮用水水源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科学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安全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加大对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投入,加强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监测和污染防治投入,将水源地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所需资金,建立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协调机制。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公安、卫生计生、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相关工作,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村(居)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参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的划定
第八条严格实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保护范围制度。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行保护区制度,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实行保护范围制度。
第九条对饮用水水源地应当按照不同水域特点和确保饮用水安全的要求,划定一定面积的水域、陆域作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实行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河流型水源地取水口上游不小于1000米,下游不小于100米,两岸纵深不小于50米,但不超过集雨范围;湖库型水源地取水口半径200米范围内的区域,但不超过集雨范围;地下水型取水口周边30米—50米范围。
根据实际保护需要,可以严于以上要求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十条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的划定,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区域的饮用水备用水源,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
市中心城区备用水源由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规划建设。
第三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第十三条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市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各县(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水源地管理单位具体承担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分、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设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隔离设施,根据需要设置分散式饮用水水源隔离设施。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破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和隔离设施。
第十五条在饮用水地表水源地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禁止一切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