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7
文档名称:

合伙企业法教案.doc

格式:doc   大小:310KB   页数:17页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查看文件列表

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这里二次下载

分享

预览

合伙企业法教案.doc

上传人:yzhluyin9 2018/8/4 文件大小:310 KB

下载得到文件列表

合伙企业法教案.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合伙企业法
导入案例
合伙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
——A公司与合伙人债务纠纷案
案例简介
王甲、黄乙、李丙三人于96年10月达成协议,集资8万元共同开设一个商店,其中王甲出资2万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三方在当月交清全部投资,并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由于经营得当,年终结算盈利5000元,三人按协议进行了分配。1997年2月开始,三人意见发生分歧。王甲1997年9月个人贷款买了一辆汽车,从事鲜活商品贩卖,因所运还先腐烂,损失4万元,王甲变卖了他的这辆车清偿债务,还清了贷款,
但仍欠渔场2万元。1997年11月,王甲私自与常丁商量把自己在商店中的2万元财产份额转让给常丁,但黄乙、李丙不同意。在黄乙、李丙不同意的情况下,王甲私自取走了自己的出资2万元。同年年终结算,该合伙商店共亏损6万元。这时李丙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维持。黄乙、、2万元的商品,但对合伙债务未作处理。黄乙、李丙要求王甲分担商店的亏损,王甲以自己已退伙,应由常丁分摊为由拒绝分摊。
1998年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债权人A公司获悉商店散伙的消息后,便找王甲,要求王甲清偿合伙企业欠1996年货款 6万元。王甲说自己早已退出合伙商店,对合伙债务可由常丁负责,自己不负责。A公司找到李丙,李丙认为按照协议只承担债务的44%。A公司又找黄乙,黄乙认为还债3人都有份,他不还我也不还,要还只以商品折价清偿。为此A公司向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由于王甲欠某渔场2王元债务久欠不还,渔场也诉之法院,要求王甲偿
还债务。
请回答以下问题:
,王甲、黄乙、李丙应如何承担财产责任?
?常丁是否成为合伙人?
?
,应如何确定王甲清偿两种债务的先后顺序?
第一讲合伙企业基本法律制度
一、我国合伙企业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人合企业,具有极强的人合性。
2、合伙人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3、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的法律基础
4、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取决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身份。
普通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企业,共享收益、共担风险。每一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都享有平等的经营管理权利并对合伙企业的经营行为负责,普通合伙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合伙事务可以授权部分合伙人执行。每一个普通合伙人平等地享有经营管理权,但并不意味着合伙人必须必须亲自执行,可以把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委托给一个或几个合伙人执行。
我国合伙企业包括两种组织形式:
普通合伙企业:只有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范围
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即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对合伙企业承担责任后,不再以自己合法所有或者合法占有的其他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身份可以转换,条件是: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身份转变后责任的承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及分类
(一)合伙拿企业的法律地位
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合伙企业是不是一中独立的法律主体。它包括两层含义:合伙企业是否属于与自然人、法人并列的一种法律主体;合伙企业是不是独立于合伙人之外而存在的一种法律主体。
我国《合伙企业法》没有直接规定合伙企业的法律地位,但从有关条文的内容上看,合伙企业在我国不是法人,而是在自然人、法人之外的一种特殊的独立法律主体。
1、合伙企业有自己的相对独立的人格(法律主体资格)
2、合伙企业有相对独立的财产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
1、大陆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民事合伙(非营利性)与商事合伙(营利性)
2、英美法系国家将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两类
普通合伙企业指全体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企业是指有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共同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