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四章合伙企业法
【教学目的和要求】
1、了解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的概念、特征
2、掌握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合伙事务执行;合伙财产转让;入伙、退伙
3、掌握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
4、掌握有限合伙企业的设立;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限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相比的不同点
5、理解合伙企业的解散事由;掌握清算人的确定
【教学重点、难点】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有限合伙企业与普通合伙企业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退伙、财产转让
【教学方法】理论讲授法
【教学手段】运用多媒体课件讲课,综合运用投影和板书两种方式
【课时】4课时
【教学过程】
第一节合伙企业法概述
一、合伙企业法
是调整合伙企业设立、经营、解散、清算以及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法的总称
1997年 2月 2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 1997年 8月 1日起施行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案)》。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合伙企业
(一)概念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特征
与其他形式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是一种共同经营体
2、合伙企业为契约式联合企业
3、合伙企业以人合为基础
4、合伙企业必须有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5、在合伙企业经营中,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要负责企业经营、执行企业事务,对外代表企业
三、合伙企业法的特征
1、合伙企业法是一种组织法
2、合伙企业法是一种行为法
3、合伙企业法中既有强制性规范,也有任意性规范
第二节普通合伙企业
一、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二)出资方式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2、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
3、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4、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5、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