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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投资2010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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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投资20103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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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经信投资201037号.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渝经信投资〔2010〕37号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经信委(经委、经贸委),北部新区管委会,市控股(集团)公司、市属其他企业及中央在渝企业: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登记(登记文号:渝文审〔2010〕5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一O年四月十三日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
投资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管理,全面考核建设工程实施情况,促进重点投资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并发挥效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管理办法(暂行)》(发改产业〔2009〕79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我市范围内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或安排的各类中央、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对竣工验收有要求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凡按照审批(核准、备案)文件内容建成、具备验收条件的项目,应当依据本办法及时组织验收,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四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或调整批复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书、备案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资金申请报告书)、投资和资金计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验收条件
第五条项目竣工验收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达到并能满足生产使用,
并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正式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软件项目同时应出具软件测评报告)。
,能够生产出符合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


、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消防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使用,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单项验收合格。
,能够满足生产使用和维修的需要。
第六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内容、工期等若有调整,或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者实际生产上已经使用、但不能按照原设计规模、标准、工期建成的项目,应当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建设方案、工期,按程序报原批准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第三章验收内容
第七条投资完成情况。竣工项目在申请办理验收手续前应编制完成项目财务决算,分析概(预)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
第八条项目建设内容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征地、土建工程及投资、设备购置和安装及投资、公辅设施建设情况等)。
第九条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及技术装备运行情况(包括环保劳动安全、职业卫生、消防设施、节能设施等),达到效果情况。
第十条项目建成投产后,技术进步、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节能环保、安全生产、质量及生产能力等情况。
第十一条生产准备情况(包括工装制造、原材料供应、能源供给、人员培训等)。
第十二条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项目的落后产能淘汰情况。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三条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是负责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的主管部门。项目竣工验收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下列项目由市经信委组织验收:
(核准、备案)的中央财政资金项目、国家产业政策有特别要求的项目;
(集团)公司、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获得市级财政资金的项目;
;
;
;
;

(二)其余工业和信息化重点投资项目由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三)市经信委负责验收的项目,视情况可委托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第五章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凡项目建成、符合设计要求、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附件1)。
(一)市经信委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经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各控股(集团)公司初审后报市经信委;各市级大型企业、中央在渝企业项目直接行文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二)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项目承担企业提出验收申请,区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查后,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第十五条竣工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小组),由市(或区县)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