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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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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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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
2015年工作计划
依据《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和《蚌埠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本着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分阶段实施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市2015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按照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要求,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应控制在73微克/立方米以下,比2012年下降13%以上。2015年,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97微克/立方米以下。各县、区政府(管委会)PM10年平均浓度控制在95微克/立方米以下。
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
2015年,全市全年实行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加快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和整治,深入开展工业燃煤锅炉整治、“黄标车”淘汰、城市扬尘治理、秸秆禁烧等方面工作,努力改善城区空气质量。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能力方面。
2015年6月底前,三县及龙子湖区完成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任务并联网运行,加密全市空气质量监测网格,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提升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水平。
(二)工业大气污染治理方面。
、水泥、平板玻璃全口径行业脱硫脱硝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2015年6月底前,确保重点全口径行业全面实现达标排放。
。市区及三县县城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城镇建成区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实行一炉一档管理。2015年10月底前,全市每小时10蒸吨以上的燃煤(生物质)锅炉必须完成烟气治理设施升级改造,确保满足GB13271—2014标准排放要求;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生物质)锅炉同时配套安装烟气在线自动监控设施,并纳入第三方规范运维管理,联网运行;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的,坚决实施停产整治。
,2015年6月底前,蚌埠火车站、淮委生活区等生活燃煤小锅炉完成整治任务。年底前,全面淘汰市区建成区及县城范围内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的燃煤(油)锅炉。
,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2015年底前,全市8家省级以上开发区应结合各自园区定位及入园企业实际,完成集中供热规划及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园区内小锅炉淘汰整治任务。
、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整治。2015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
。年底前,完成化工、电力、水泥等重点行业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技术改造。
(三)城市大气污染防治方面。
。2015年起,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推行城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进一步提高辖区道路机扫率,继续开展洒水保洁专项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确保辖区环境敏感点区域环境质量,市大气办每周通报各县、区PM10周均浓度位次排名,并依据控制目标和排名情况给予工作奖补。
。所有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制定扬尘防治方案和保障资金方案,施工现场必须完成全封闭设置围挡,采取道路全硬化、材料堆放全遮盖、进出车辆全冲洗、工程立面全围护、建筑垃圾全密闭清运等措施。所有拆迁工地实行低尘作业、同步洒水等措施,减少拆迁扬尘污染。对暂不开工建设的工地要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对裸露堆放的渣土要采取洒水保湿、播撒草籽、防尘网覆盖等临时性措施,减少扬尘。
,安装卫星定位系统,落实严格的冲洗保洁措施,严禁非密闭渣土车、未冲洗带泥车辆进入城市道路。
、混凝土搅拌站环境整治专项行动。2015年6月底前,所有矿山、采石、石料加工企业要配套建设除尘喷淋降尘设施,规范产品和废弃物堆放,落实防尘抑尘措施,石料运输车辆必须采取密闭防尘措施。防尘抑尘措施不符合规范的,限期整改,非法采石的一律取缔。9月底前,全市混凝土、沥青搅拌站全部完成配套建设除尘消烟设施,达不到整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完善全市餐饮业发展规划,出台全市餐饮服务业布局规划。2015年起,居民住宅楼、商住一体建筑内不得新建餐饮项目;独立商业建筑内未经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不合格的餐饮业建设项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各县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2015年底前,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和单位食堂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装置并正常运行,逾期不安装的,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停业整治。城市环境敏感点严禁露天有烟烧烤,推广无炭、无烟烧烤。
(四)机动车污染防治方面。
,市区正式实施“黄标车”区域限行工作,加大路面查处力度,对进入限行区域的“黄标车”,由公安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