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刘某诉张甲、李乙、王丙、肖某合伙协议纠纷案
    一、合伙的建立和纠纷的形成:
    2008年5月28 日张甲以215万元出价,竞得了J省S县矿产资源管理局挂牌出让的该县Q镇碰堂建筑用混合岩采矿权。因资金缺乏且无矿产开采经营管理的经验,张甲欲寻合作伙伴。此时刘某开办的某公司有闲置的矿石加工生产线设备,经人介绍两人相识。几轮谈判双方于2008年10月10日订立了《合伙协议书》(以下称两方协议)。协议约定:张甲以申办、取得采矿许可证、租地、开挖等已发生的开支510万元作合伙资金(占双方出资总额的51%),刘某以121万元和碎石生产线设备转让折价款369万元,计490万元作合伙出资(占双方出资总额的49%),双方合计出资1000万元合伙经营S县碰塘采矿场。协议还对其他合伙事宜作出了约定。协议订立后刘某按约完成了出资义务,其中369万元的碎石生产线设备及价格经张甲授权代理人秦某签字确认。碎石生产线设备经刘某方的安装、调试向采石场交付,并投入生产。同年12月16日刘某和张甲就合伙经营采石场事宜与李乙、王丙又订立一份《合伙协议书》(以下称四方协议),变原合伙人刘某、张甲两人,为刘某、张甲、李乙、王丙四人。确认张甲出资方式、出资额不变,仍占合伙资产的51%;李乙出资210万元,占合伙资产的21%;王丙出资160万元,占合伙资产的16%;变两方协议刘某出资490万元,为四方协议的120万元,占合伙资产的12%。四方协议确认合同订立时各合伙人已足额出资。该协议还就合伙的其他事宜作出约定。其中第二条约定“以张甲的名义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合伙组织名称为S县碰塘采石场”。第四条第二款约定“合伙期间如需增加投资或者增加流动资金,各合伙人应按各自所占合伙份额比例及时足额缴纳出资;如有合伙人逾期超过五天未足额出资,则在其原来已经缴纳的出资金额中扣减本次应当缴纳的资金数额后确定其合伙份额”。第七条约定“张甲为合伙代表人,张甲委托秦某、沈某两人与其他三位合伙人推选的李乙、刘某两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具体分工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决定重大事项,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四个人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通过,如意见分歧比例二比二,则以合伙份额多数的意见确定”。第十一条约定“侵占挪用合伙财产:违约方应当按侵占挪用金额的十倍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其他合伙人有权决定对违约方除名”。为表明四方协议是对原两方协议的取代,四方协议倒签日期为2008年的 10月10日。
        在刘某为合伙事宜现金出资121万元,设备转让作价出资369万元,合计出资490万元的情况下,扣留四方合伙协议重新确认刘某出资120万元后,其他合伙人应从他们的出资中向刘某退还其超认缴额的出资370万元。但在四方协议订立后,张甲、李乙、王丙三合伙人仅向刘某退款320万元,对下剩50万元他们以刘某转让生产线设备的作价存有水份为由,不愿再退。由此,刘某和其该三合伙人心生芥蒂,刘某渐生退伙之意,并在四方协议履行不久提出了退伙的要求。刘某开出了愿意放弃50万元的设备款,以现金出资的120万元也只要求退还90万元的价码,希望其他三合伙人能接受他退伙的要求。其他三合伙人不反对刘某退伙,但认为刘要求合伙组织退回其出资90万元的要求还是过高。经过多次商谈各方未就刘某退伙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刘某遂准备诉讼。
        二、诉讼准备和诉讼方案的确立实施。
        在不能通过协商实现退伙的情况下,刘某希望通过诉讼解决问题。为此刘某商请吕淮波律师为诉讼的得与失进行论证,就诉讼的方案进行策划。在全面了解了本案的案情后,吕律师认为刘某按原两方协议向合伙组织以设备作价出资的行为,在四方协议订立后就变成了向合伙组织出让设备的关系。其他三合伙人拒付下剩50万元设备款的行为,涉及的是对设备转让合同关系的违约,并不影响合伙协议的履行,刘某可以就该设备转让款提起诉讼向合伙组织作出付清款项的主张,但若据此主张解除合伙协议,显然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难以成立。退一步说即便该欠款纠纷属于合伙纠纷,但未付该款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性违约,也难以据此达到诉请法院支持解除合伙协议主张的目的。基于这样的认识吕律师建议刘某搁置诉讼动议,静观事态发展,小心处理与其他合伙人的关系,等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的事由和时机的出现。
        在等待的过程中,吕律师协助刘某处理了如下为诉讼作准备的事务:
        一是面对其他三合伙人以合伙事务要增资100万元为由,要求刘某按其出资比例追加出资的来函,为达到不出资,同时又不让此成为该三合伙人今后指责刘某不尽合伙人义务籍口的效果,积极应对,复函表明了在合伙组织未付清拖欠的设备转让款之前,刘某不能按这一要求行事的态度。
        二是针对刘某转让的设备已在采石场安装、调试并已实际交付合